《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3部分蹦极场所》
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蹦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蹦极场所。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蹦极场所。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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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B19079 的本部分。
3.1
蹦极 bungee jump
是指人们使用蹦极索从高处自由跳下的活动。
3.2
蹦极场所 bungee jump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蹦极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人工蹦极
场所和天然加人工蹦极场所。
3.3
蹦极平台 bungee jump platform
蹦极者起跳的平面构筑物。
3.4 安全辅助绳 assist the rope safety
人们在蹦极活动中,用于保护蹦极者安全的蹦极绳以外的绳索。
3.5
蹦极技术指导人员 bungee jump instructor
是指传授蹦极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3.1
蹦极 bungee jump
是指人们使用蹦极索从高处自由跳下的活动。
3.2
蹦极场所 bungee jump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蹦极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人工蹦极
场所和天然加人工蹦极场所。
3.3
蹦极平台 bungee jump platform
蹦极者起跳的平面构筑物。
3.4 安全辅助绳 assist the rope safety
人们在蹦极活动中,用于保护蹦极者安全的蹦极绳以外的绳索。
3.5
蹦极技术指导人员 bungee jump instructor
是指传授蹦极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从业人员资格
蹦极技术指导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蹦极塔台
5.1.1 自然高度不超过 80 m,蹦极平台长度不小于 3 m,宽度不小于 2m,蹦极跳台
臂长度不小于 12m。
5.1.2 蹦极绳垂直状态投影点距周边障碍物半径不小于 12 m 。
5.1.3 蹦极绳垂直状态投影点的底部水深不小于 4 m 。
5.1.4 有清晰、醒目的水深标识,并有隔离带。
5.1.5 有安全护栏、防滑设施、防护网,且蹦极台出口设置拦挡设施。
5.2 蹦极平台
5.2.1 设置隔离区,蹦极者与无关人员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
5.2.2 蹦极台四周设置拦挡物,且进出口处设可向内开合拦挡物。
5.2.3 活动载荷不小于 300 kg/㎡。
5.2.4 安全护栏承受水平推动力应该符合 GB 8408—2000的要求。
5.2.5 地表面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2.6 蹦极区域应设置观察点,并有录象监控设置。 5.2.7 回收绳与跳跃平台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4m。
5.3 蹦极空间
5.3.1 反弹点与平台下缘竖直距离不小于蹦极高度的 7% 。
5.3.2 跳跃高度小于 4O m 时,下落最低点距离着陆区域的竖直距离不小于 3 m;跳
跃高度大于 40 m 时,下落最低点距离着陆区域的竖直距离不小于 4 m 。
5.3.3 跳跃高度小于40 m 时,蹦极绳垂直状态下与障碍体后向距离不小于 16 m,侧
面向距离不小于 9.6 m;跳跃高度小于 40 m 时,蹦极绳垂直状态下与障碍体后向距离不小
于 25 m,侧面向距离不小于 12 m 。
5.4 提升、下降及传动力设备
5.4.1 安全辅助绳安全系数大于 10,且直径不小于 8 mm。
5.4.2 提升设备的安全辅助绳和固定装置应符合 GB 8408—2000的要求。
5.4.3 滑轮或卷筒与安全辅助绳的直径比例不小于 40 倍,导向轮直径与安全辅助绳
的直径比例不小于 20 倍。
5.4.4 低于 20 m 的蹦极台,其滑轮或卷筒与安全辅助绳直径的比例不小于 20 倍。
5.4.5 有防止安全辅助绳脱落、过卷、松弛和打折缠绕装置。
5.4.6 安全辅助绳无载荷时在卷筒上缠绕圈数不少于 3 圈。
5.4.7 确认蹦极者已停止跳跃后,方可启动卷扬机提升或下降蹦极者。
5.4.8 卷扬机制动器应符合 GB/T 5144—1985的要求。
5.5 蹦极绳
5.5.1 蹦极绳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5.2 蹦极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生产厂家额定使用次数,且断丝不超过 5% 。
5.5.3 蹦极绳与人连接的卡扣不少于 2 个,且卡扣为闭锁结构。 5.6 其他要求
5.6.1 背带、扁带、踝部绑带等跳跃装备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6.2 高于 2O m 的蹦极平台上应配备风速计。5.6.3 蹦极平台、接应区和休息厅的
工作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
5.6.4 在升降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有紧急救援设施。
5.6.5 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船、救生圈、救生竿和救护板。
5.6.6 蹦极场所公共休息室室内空气符合 GB/T 17093 的要求。
5.6.7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5.1.1 自然高度不超过 80 m,蹦极平台长度不小于 3 m,宽度不小于 2m,蹦极跳台
臂长度不小于 12m。
5.1.2 蹦极绳垂直状态投影点距周边障碍物半径不小于 12 m 。
5.1.3 蹦极绳垂直状态投影点的底部水深不小于 4 m 。
5.1.4 有清晰、醒目的水深标识,并有隔离带。
5.1.5 有安全护栏、防滑设施、防护网,且蹦极台出口设置拦挡设施。
5.2 蹦极平台
5.2.1 设置隔离区,蹦极者与无关人员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
5.2.2 蹦极台四周设置拦挡物,且进出口处设可向内开合拦挡物。
5.2.3 活动载荷不小于 300 kg/㎡。
5.2.4 安全护栏承受水平推动力应该符合 GB 8408—2000的要求。
5.2.5 地表面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2.6 蹦极区域应设置观察点,并有录象监控设置。 5.2.7 回收绳与跳跃平台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4m。
5.3 蹦极空间
5.3.1 反弹点与平台下缘竖直距离不小于蹦极高度的 7% 。
5.3.2 跳跃高度小于 4O m 时,下落最低点距离着陆区域的竖直距离不小于 3 m;跳
跃高度大于 40 m 时,下落最低点距离着陆区域的竖直距离不小于 4 m 。
5.3.3 跳跃高度小于40 m 时,蹦极绳垂直状态下与障碍体后向距离不小于 16 m,侧
面向距离不小于 9.6 m;跳跃高度小于 40 m 时,蹦极绳垂直状态下与障碍体后向距离不小
于 25 m,侧面向距离不小于 12 m 。
5.4 提升、下降及传动力设备
5.4.1 安全辅助绳安全系数大于 10,且直径不小于 8 mm。
5.4.2 提升设备的安全辅助绳和固定装置应符合 GB 8408—2000的要求。
5.4.3 滑轮或卷筒与安全辅助绳的直径比例不小于 40 倍,导向轮直径与安全辅助绳
的直径比例不小于 20 倍。
5.4.4 低于 20 m 的蹦极台,其滑轮或卷筒与安全辅助绳直径的比例不小于 20 倍。
5.4.5 有防止安全辅助绳脱落、过卷、松弛和打折缠绕装置。
5.4.6 安全辅助绳无载荷时在卷筒上缠绕圈数不少于 3 圈。
5.4.7 确认蹦极者已停止跳跃后,方可启动卷扬机提升或下降蹦极者。
5.4.8 卷扬机制动器应符合 GB/T 5144—1985的要求。
5.5 蹦极绳
5.5.1 蹦极绳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5.2 蹦极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生产厂家额定使用次数,且断丝不超过 5% 。
5.5.3 蹦极绳与人连接的卡扣不少于 2 个,且卡扣为闭锁结构。 5.6 其他要求
5.6.1 背带、扁带、踝部绑带等跳跃装备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6.2 高于 2O m 的蹦极平台上应配备风速计。5.6.3 蹦极平台、接应区和休息厅的
工作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
5.6.4 在升降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有紧急救援设施。
5.6.5 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船、救生圈、救生竿和救护板。
5.6.6 蹦极场所公共休息室室内空气符合 GB/T 17093 的要求。
5.6.7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安全保障
6.1 在醒目位置有“蹦极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6.2 在明显位置固定蹦极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3 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文件、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安装、大修记录及其验收资料、设备故障与处理的记录。
6.4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5 非开放时间应有值班人员。
6.6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7 有健全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安全操作、意外事故处理、安全保卫制度及人员服
务岗位责任制。
6.2 在明显位置固定蹦极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3 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文件、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安装、大修记录及其验收资料、设备故障与处理的记录。
6.4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5 非开放时间应有值班人员。
6.6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7 有健全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安全操作、意外事故处理、安全保卫制度及人员服
务岗位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