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着力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
认真组织实施《马鞍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确定科学严格的开采规划分区,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布局。
(一)明确限制开采的区域。限采区主要有:马鞍山市东南部地区铁矿限采区,以雨山区向山镇-银塘镇为中心,包括相邻乡镇;马鞍山霍里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限采区;含山县仙踪-环峰高硫高灰煤矿限采区;含山县清溪褒山-环峰流塘低品位磷限采区;和县青春-金城煤限制开采区;当涂县姑山地区铁矿限采区,以当涂县太白镇为中心,包括护河镇一部分;薛津地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限采区。
(二)界定禁止开采的区域。马鞍山市区-沿江禁采区、马鞍山市濮塘风景保护区禁采区、当涂县横山风景区保护区、当涂县青山风景保护区禁采区、当涂县石臼湖自然保护区禁采区、含山县褒禅山-华阳洞风景区禁采区、东山水库-县城区禁采区、太湖山国家森林公园禁采区、凌家滩古文化遗址禁采区、龙潭洞和县猿人遗址禁采区、鸡笼山国家森林公园禁采区、霸王祠禁采区、夹山关水库旅游风景区禁采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禁采区以及全市范围内重要公路、铁路、水运沿线禁采区。
(三)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统筹、协调开采规划区块与采矿权设置的关系,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原则上一个矿区设置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严格控制人为分割整体矿床,采矿权设置与矿床总体开发相衔接,保持矿床的相对完整性和独立性。
二、加强重点矿区矿种整合,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开发利用
(一)加强铁矿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整顿。
1、进一步巩固铁矿企业整治成果。继续执行《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马政〔2005〕41号),加大小型以下矿山淘汰、关闭力度。
2、符合《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要求,且探明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型以上规模并采用井下开采方式的,必须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安全生产、环境评估和林地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3、加大铁矿资源向马钢配置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以马钢为龙头,通过联合重组、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市场手段,对市区范围内铁矿资源进行整合,进一步提高马钢铁矿资源保障力度。
(二)加强水泥灰岩开采综合管理。
开展全市水泥灰岩矿分布和开采情况调查摸底,做到优质优用、扶强扶优,加强向当地大型重点企业配置;加强现有水泥用石灰岩开采企业综合管理,引导其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提高生产率,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率。
(三)加强石料矿山综合管理。
1、按照“总量控制、保护环境、合理开发”的原则,结合荒山治理、土地整治等,对部分环境有保障、适合开发的中小型独立山体,进行合理划定、整体开采、规范操作,使资源得到利用、土地得到整治、环境得到保护、群众得到利益。
2、加大小型以下石料矿山整合力度。现有的石料矿山,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及储量情况,扩大开采规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万吨/年;新设立的石料矿山,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3、关闭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植被、安全无保障的石料矿山。
4、为保障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现有石料资源实施储备,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四)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引导适度开发,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含山昭关、和县香泉等地,可以开展公益性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并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勘查开发。加大和县石杨泉塘口温泉勘查力度,力争早日开发利用。鼓励适度商业性地热资源勘查,增加新的地热井,积极申报“温泉之乡”。
其他矿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开采,适时合理开发利用。
三、规范矿业权审批出让,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一)加强矿业权审批管理。
1、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进一步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
2、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对矿业权审批属于省级以上权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以及资质条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申报手续。对属于市县审批权限的,要完善审批程序,严格矿业权准入制度和审批条件。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设立、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境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清理和纠正越权审批、以矿产资源开发名义招商引资配置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支持私自采矿等行为。
(二)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1、实行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依据已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适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采矿权出让计划,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出让。
2、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新设矿业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我市采矿权交易办法,加强矿业权交易场所建设,建立完善发布矿业权信息内容和出具矿业权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审核制度,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四、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一)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直至矿山闭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措施和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市情和市场条件下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2、加大损毁山体和矿山环境治理力度。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3、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矿山企业税费统管机制。鼓励矿山企业多渠道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支持县区政府积极申报废弃矿山治理项目,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二)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根据全市工矿废弃地分布及现状,综合考虑改善工矿废弃地所在区域群众生活、生产以及生态环境等因素,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国家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要求,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乡镇政府及相关重点企业为实施主体,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一)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制。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联防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矿产资源联合执法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共同防范、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地区、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的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二)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行为。
1、坚决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每一宗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按照“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关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肃查处以探代采等违法勘查行为。对存在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规范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探代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拒不停止以探代采等行为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3、查处越界开采行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市非煤办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2、县区政府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负责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开采的各类小矿山;负责按程序整合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矿山;负责废弃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市非煤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新设矿山的规划准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山开发企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新设矿山是否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矿业权和矿业用地审查审批关,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负责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林业部门负责矿山使用林地的审核,查处非法使用林地采矿和破坏林木资源行为,按规定收取植被恢复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矿山项目环境准入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立案查处非法买卖和使用爆炸物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部门负责矿产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改善道路运输环境;工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经营活动的行为;供电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人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非法用工行为,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着力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
认真组织实施《马鞍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确定科学严格的开采规划分区,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布局。
(一)明确限制开采的区域。限采区主要有:马鞍山市东南部地区铁矿限采区,以雨山区向山镇-银塘镇为中心,包括相邻乡镇;马鞍山霍里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限采区;含山县仙踪-环峰高硫高灰煤矿限采区;含山县清溪褒山-环峰流塘低品位磷限采区;和县青春-金城煤限制开采区;当涂县姑山地区铁矿限采区,以当涂县太白镇为中心,包括护河镇一部分;薛津地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限采区。
(二)界定禁止开采的区域。马鞍山市区-沿江禁采区、马鞍山市濮塘风景保护区禁采区、当涂县横山风景区保护区、当涂县青山风景保护区禁采区、当涂县石臼湖自然保护区禁采区、含山县褒禅山-华阳洞风景区禁采区、东山水库-县城区禁采区、太湖山国家森林公园禁采区、凌家滩古文化遗址禁采区、龙潭洞和县猿人遗址禁采区、鸡笼山国家森林公园禁采区、霸王祠禁采区、夹山关水库旅游风景区禁采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禁采区以及全市范围内重要公路、铁路、水运沿线禁采区。
(三)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统筹、协调开采规划区块与采矿权设置的关系,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原则上一个矿区设置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严格控制人为分割整体矿床,采矿权设置与矿床总体开发相衔接,保持矿床的相对完整性和独立性。
二、加强重点矿区矿种整合,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开发利用
(一)加强铁矿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整顿。
1、进一步巩固铁矿企业整治成果。继续执行《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马政〔2005〕41号),加大小型以下矿山淘汰、关闭力度。
2、符合《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要求,且探明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型以上规模并采用井下开采方式的,必须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安全生产、环境评估和林地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3、加大铁矿资源向马钢配置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以马钢为龙头,通过联合重组、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市场手段,对市区范围内铁矿资源进行整合,进一步提高马钢铁矿资源保障力度。
(二)加强水泥灰岩开采综合管理。
开展全市水泥灰岩矿分布和开采情况调查摸底,做到优质优用、扶强扶优,加强向当地大型重点企业配置;加强现有水泥用石灰岩开采企业综合管理,引导其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提高生产率,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率。
(三)加强石料矿山综合管理。
1、按照“总量控制、保护环境、合理开发”的原则,结合荒山治理、土地整治等,对部分环境有保障、适合开发的中小型独立山体,进行合理划定、整体开采、规范操作,使资源得到利用、土地得到整治、环境得到保护、群众得到利益。
2、加大小型以下石料矿山整合力度。现有的石料矿山,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及储量情况,扩大开采规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万吨/年;新设立的石料矿山,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3、关闭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植被、安全无保障的石料矿山。
4、为保障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现有石料资源实施储备,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四)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引导适度开发,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含山昭关、和县香泉等地,可以开展公益性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并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勘查开发。加大和县石杨泉塘口温泉勘查力度,力争早日开发利用。鼓励适度商业性地热资源勘查,增加新的地热井,积极申报“温泉之乡”。
其他矿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开采,适时合理开发利用。
三、规范矿业权审批出让,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一)加强矿业权审批管理。
1、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进一步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
2、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对矿业权审批属于省级以上权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以及资质条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申报手续。对属于市县审批权限的,要完善审批程序,严格矿业权准入制度和审批条件。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设立、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境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清理和纠正越权审批、以矿产资源开发名义招商引资配置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支持私自采矿等行为。
(二)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1、实行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依据已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适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采矿权出让计划,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出让。
2、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新设矿业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我市采矿权交易办法,加强矿业权交易场所建设,建立完善发布矿业权信息内容和出具矿业权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审核制度,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四、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一)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直至矿山闭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措施和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市情和市场条件下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2、加大损毁山体和矿山环境治理力度。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3、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矿山企业税费统管机制。鼓励矿山企业多渠道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支持县区政府积极申报废弃矿山治理项目,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二)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根据全市工矿废弃地分布及现状,综合考虑改善工矿废弃地所在区域群众生活、生产以及生态环境等因素,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国家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要求,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乡镇政府及相关重点企业为实施主体,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一)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制。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联防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矿产资源联合执法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共同防范、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地区、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的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二)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行为。
1、坚决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每一宗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按照“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关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肃查处以探代采等违法勘查行为。对存在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规范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探代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拒不停止以探代采等行为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3、查处越界开采行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市非煤办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2、县区政府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负责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开采的各类小矿山;负责按程序整合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矿山;负责废弃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市非煤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新设矿山的规划准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山开发企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新设矿山是否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矿业权和矿业用地审查审批关,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负责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林业部门负责矿山使用林地的审核,查处非法使用林地采矿和破坏林木资源行为,按规定收取植被恢复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矿山项目环境准入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立案查处非法买卖和使用爆炸物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部门负责矿产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改善道路运输环境;工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经营活动的行为;供电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人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非法用工行为,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