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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权”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的;
2、未能做到每季度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的;
3、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专项经费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4、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5、重特大事故查处及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方面
1、县区及全市各部门、单位突破年度控制指标或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本市企业发生突破年度控制指标或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工亡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
3、本市企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死亡1人(含1人)以上且负全部责任的;
4、瞒报、漏报、迟报或未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年中进行初评,年末进行考核。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坚决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给予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