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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安排,齐抓共管,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抓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到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要有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在全省达到领先水平。
二、加强基础管理,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或确定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单位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6、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建立生产经营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制。要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建立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三、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和各乡(镇)政府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村(居委会)要聘请安全生产协管员。要加强对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推行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杜绝执法中失职渎职行为。
8、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认真落实《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皖安监综〔2004〕147号)的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2%提取安全费用;冶金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电力企业按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自行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将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为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事宜由市安监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申办行政许可证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律不得审批。对非法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查处。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审批后疏于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和涉及危险物品等高危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评价,安监部门要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按季度将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11、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进行处理。要摸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经常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12、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依法调查处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改正。要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补偿制度,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
13、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在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安全生产审批而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和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四、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14、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照,限期关闭。
15、强化“双基”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基础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加强调度、协调,紧急情况下实施统一指挥,以增强抢险救援能力。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保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等。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