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目标
1.1 目标
1.1.1、 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1.1.2、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且量化目标、指标。
1.2 监测与考核
1.2.1、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1.2.2、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1.2.3、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1.1.1、 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1.1.2、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且量化目标、指标。
1.2 监测与考核
1.2.1、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1.2.2、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1.2.3、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和人员
2.1.1、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三以上;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比例为10%以上。
2.1.2、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3、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评估本企业存在的风险,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保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
2.2 职责
2.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2、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2.1.1、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三以上;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比例为10%以上。
2.1.2、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3、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评估本企业存在的风险,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保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
2.2 职责
2.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2、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安全投入
3.1 安全生产费用
3.1.1、 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相应使用台账。
3.1.2、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4)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5)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6)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7)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8)安全标志及标识;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工伤保险
3.2.1、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3.2.2、 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1.1、 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相应使用台账。
3.1.2、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4)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5)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6)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7)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8)安全标志及标识;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工伤保险
3.2.1、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3.2.2、 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应包含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明确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
4.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4.1.3、 每半年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
4.1.4、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规性评价,编制输出合规性评价报告。
4.1.5、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2 规章制度
4.2.1、 文件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内容。
4.2.2、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工伤保险、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
4.3 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审核、发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下发到岗位。
4.4 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 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 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4.6.2、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人员资格证;安全评价报告等。
4.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应包含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明确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
4.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4.1.3、 每半年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
4.1.4、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规性评价,编制输出合规性评价报告。
4.1.5、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2 规章制度
4.2.1、 文件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内容。
4.2.2、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工伤保险、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
4.3 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审核、发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下发到岗位。
4.4 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 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 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4.6.2、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人员资格证;安全评价报告等。
教育培训
5.1 教育培训管理
5.1.1、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资源:场地、教材、教师等。
5.1.2、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5.3.1、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5.3.2、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 安全文化建设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7 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1.1、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资源:场地、教材、教师等。
5.1.2、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5.3.1、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5.3.2、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 安全文化建设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7 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设备设施
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6.1.2、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设备设施布置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间;以上选择必须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6.1.3、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供电整流设备、动力配电设备、计算机设备、油罐等均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
6.1.4、 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领取使用合格证才能投入运行。
6.1.5、 主要生产场所消防建设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及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
6.1.6、 供电主控室、配电值班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整流及动力变压器设施应设置防火墙,配电柜及控制屏、电缆沟的所有孔洞和竖井口均应采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6.1.7、 生产场所必须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合理设计灭火系统、报警系统及选择灭火设备类型(如非水灭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证水量、水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
6.1.8、 电缆不应和油管、可燃气体输送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沟道内或行架上。
6.1.9、 使用压力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
6.1.10、 所有产生烟气及粉尘的系统,都应设净化或收尘系统。产生粉尘、烟气的设备和输送装置均应设置密闭罩壳。
6.1.11、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和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
6.1.12、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配电系统、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限位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6.1.13、 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按规定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6.1.1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6.1.15、 高压开关柜面板应有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开”、“关”状态指示及一次进线的电压指示。
6.1.16、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有导电粉尘或潮湿的场所采用防水防尘灯。
6.1.17、 企业用于吊运普通重物的起重机,必须符合 《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的标准要求。使用有资质生产厂家的设备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6.1.18、 值班室、待机室、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吊运熔融铝液及危险物品的影响范围内,应当与以上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6.1.19、 用于吊运熔融铝液的桥式起重机必须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JB/T7688.15的标准要求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要求。
6.1.20、 必须设计和配置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专用设备用于电解槽的生产作业。铝电解多功能机组设计制造,除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JB/T7688.15、《铝电解多功能机组》YS/T7、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
(1)液压系统应使用阻燃液压油。
(2)从吊钩到大梁应设置二级以上的机械绝缘,阻值大于2MΩ。
(3)从打击头、阳极扳手旋拧马达、阳极夹头等接触电解槽的机构,到起重机大梁之间应设置三级以上的机械绝缘,阻值大于2MΩ。
(4)应具备出铝、抬母线、换极、打壳、下料、自动或半自动对位加料等功能。
6.1.21、 供电主控室、室内开关站、整流器室、变配电室、计算机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等要害部位,设置安全出入口,出入口设置的门应向外开。
6.1.22、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系统的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应按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
6.1.23、 供电整流主控室、室内或露天开关站、整流及动力变压器间隔、整流器室、配电室、冷却循环水泵房等关键场所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应设置交直流监视仪表、直流大电流测量装置,应设置直流电流自动稳定调节控制装置。
6.1.24、 供电整流机组一次回路应设置避雷器、二次回路设置防止操作过电压及浪涌的装置。
6.1.25、 供电整流机组必须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
6.1.26、 电解厂房不得漏雨,厂房周围应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和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的措施,确保电解槽下不积水;电解槽下须设置防止漏炉铝液外流的挡铝墙(围堰)。
6.1.27、 电解槽的槽壳与上部机构支腿、风格板、槽壳支座、母线之间必须设置绝缘,绝缘值不小于0.5MΩ,防止直流接地。
6.1.28、 电解槽上部机构的各打壳气缸与支座、烟道与厂房、烟道端与上部机构相连的管道等必须设置绝缘,绝缘值不小于2MΩ。
6.1.29、 电解槽上部机构水平母线必须设置限位保护装置、电压异常报警装置、离极保护装置。
6.1.30、 储运熔融铝液的运输车辆,必须设置防铝液泄漏到驾驶室的挡板。
6.1.31、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供电的主要通道、主控室、室内开关站、整流器室、配电室、水泵房;铸造的厂房、地下室等。
6.1.32、 铸造倾翻炉必须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流槽液位自动检测、控制系统;扁锭生产线的结晶器必须设置液位检测、控制系统。
6.1.33、 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轧机流铝槽、除气过滤装置等,在设备周围必须设置防止铝液遇水爆炸的挡铝围堰。
6.1.34、 铸造浇铸生产流程中必须设置铝液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
6.1.35、 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出铝口,必须设置炉眼机械锁紧装置。
6.1.36、 铸造厂房内的地坑必须进行防渗漏设计和施工,防止地下水渗入。
6.1.37、 垂直铸造机、连铸连轧机、扁锭铸机的浇铸冷却系统必须设置应急冷却水源;铸井内壁必须涂刷防爆涂料。
6.1.38、 厂址、厂区、厂房建设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碳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15600的有关规定。
6.1.39、 设双回路电源供电,电锻烧炉和罐式煅烧炉冷却水系统、回转窑传动电机、电感应化铁炉冷却水系统、石墨化整流机组冷却水、气站等用电关键设备应设应急电源。
6.1.40、 回转窑的排烟机应设温度报警装置。窑头及窑尾应分设事故贮水箱。
6.1.41、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1)沥青熔化厂房的通道;
(2)高楼部;
(3)水泵房、油泵房、热媒锅炉房、主控室、调温室、变压器室、配电室、计算机室、调度室、煤气发生站、油库;
(4)煅烧炉测温平台、回转窑操作平台、焙烧炉面、装出炉地点;
(5)对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
6.1.42、 熔化沥青应用蒸汽或热媒油加热。沥青熔化应密闭,沥青熔化槽、干燥器和破碎机必须设通风除尘设施。
6.1.43、 热媒锅炉和电感应化铁炉的操作室、供电主控室、室内开关站、整流器室、变配电室、计算机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等要害部位,除有正常出入口及通道外,应设逃生通道,且门应向外开。
6.1.44、 无烟煤、石油焦、沥青等原料堆场、仓库及油库、煤气站、混捏成型、沥青熔化等系统中易着火点,如混捏机(锅)、成型机、成型沥青烟干法净化系统、高楼部液体沥青储槽、重油罐、焙烧主烟道等,应设消防装置。
6.1.45、 生产高纯石墨制品的石墨化炉必须加罩,烟气应进行处理符合标准后才能排放。串接式石墨化炉炉体应加罩,填充料应采取机械输送;辅料及产品的装、出炉,应采用机械操作。
6.1.46、 蒸汽、重油、热媒、沥青等管道及存储装置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
6.1.47、 煅烧炉(窑)、高楼部及电感应化铁炉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箱。
6.1.48、 煅烧炉、石墨化焙烧厂房应设有足够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
6.1.49、 锅炉、煅烧炉窑、焙烧炉等的排烟系统应设置泄爆门。
6.1.50、 振动成型机的振动台和操作台必须分开,严禁两者接触,振动子应密封消音。
6.1.51、 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的燃烧装置,应有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紧急切断阀,以及火灾报警器、超敏度气体报警器。
6.1.52、 电感应化铁炉应有漏炉报警装置,且应设事故地坑。
6.1.53、 重油、熔化沥青储罐应设有液位显示及高位报警仪,储罐周围应设置围堰。
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 由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定期对防雷设施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有效。
6.2.2、 吊运物行走时,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行;在特定的情况下越过主体设备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6.2.3、 吊钩、吊具应在其额定载荷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钢丝绳、滑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4、 起重设备的下列安全装置,必须按制度进行检查:
(1)行程限制器;
(2)行车大、小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起重量限制器;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防倾覆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8)地面操作手柄要有急停按钮
(9)对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特种设备,必须安装起升机构设置独立的双级制动、机械绝缘等级为H级;
(10)失压保护装置。
6.2.5、 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设置的泄漏报警装置必须定期校验,保证可靠有效,并有定期校验台帐和检查记录。
6.2.6、 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配件等完整无缺陷;做好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并有检查记录。
6.2.7、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帐,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检修结束,必须进行验收;针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修改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
6.2.8、 定期对电机进行绝缘测量。
6.2.9、 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6.2.10、 消防系统和装置完好。
6.2.11、 各机、电、操控设备的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6.2.12、 对电气安全绝缘工器具由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有效性。
6.2.13、 液体和气体的压力表、安全阀、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6.2.14、 应急电源应定期检测试验,可靠有效。
6.2.15、 起重设备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负荷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6.2.16、 对在用油浸式变压器做绝缘油预防性试验,至少每年一次。
6.2.17、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楼梯、操作室、计算机室、主控室、配电室、泵房、煤气站的应急照明应确保有效。
6.2.18、 定期检查集中监视和火警信号显示中心的显示情况,确保显示状态正常。
6.2.19、 厂房起重机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
6.2.20、 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用电、配电设备金属外壳及电缆桥架、支架、保护管等均须可靠接保护地线(PE)。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21、 供电整流关键场所的视频监视系统应完好、有效;整流机组交直流监视仪表、直流大电流测量装置、直流电流自动稳定调节控制装置应完好、有效。
6.2.22、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并定期检测。
6.2.23、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供电接地网及避雷器、计算机设备、油罐等防雷设施应完好、有效,并由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定期做预防性试验。
6.2.24、 供电整流机组一次回路避雷器、二次回路操作过电压、浪涌吸收的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并定期检测。
6.2.25、 电解槽的槽壳与上部机构支腿、风格板、槽壳支座、母线之间的绝缘,电解槽上部机构的各打壳气缸与支座、烟道与厂房、烟道端与上部机构相连的管道的绝缘,必须定期检查,确保绝缘有效。
6.2.26、 电解槽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对侧部及炉底进行温度检测,对异常(破损)槽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防止漏炉事故。
6.2.27、 电解使用的阳极托盘和残极托盘必须定点放置,对导杆上残极过小不能摆放稳定的必须使用带支撑架的托盘。
6.2.28、 储运高温铝液的抬包,包体、包盖、吊耳、吊臂及隔热保温层等必须完好。
6.2.29、 储运高温铝液的运输车辆,禁止使用汽油车辆;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过程中,应制定防止铝液溢出的安全控制措施。
6.2.30、 对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出铝口的炉眼机械锁紧装置进行检查,应急塞杆配套件齐全。
6.2.31、 针对铸造生产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液压系统、铸模、结晶器等进行检查。
6.2.32、 定期检查阻隔铝液泄漏与水接触的设施完好情况。
6.2.33、 定期检查垂直铸造机、连铸连轧机的浇铸冷却系统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完好情况。
6.2.34、 定期对连铸连轧机组、铸造机、锯切机的防护装置完好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2.35、 对电感应炉的漏炉装置进行定期检验。
6.2.36、 对配电控制盘柜进行定期清灰,端子紧固。
6.2.37、 对感应报警器进行定期检查。
6.2.38、 蒸汽、重油、热媒、沥青管道及存储装置的隔热层应完整。
6.2.39、 煅烧炉、石墨化焙烧厂房的通风系统应完好,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
6.2.40、 煅烧炉(窑)、高楼部及电感应化铁炉设备安全水源或高位水源应定期检查。
6.2.41、 粉尘、烟气等净化设备完好,收集烟气、粉尘的罩壳、管道完好。
6.2.42、 混捏厂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排烟系统;间断混捏锅的传动,应为密封式,糊料出口安装抽风罩。裸露式齿轮传动的,必须加设铁质箱式保护罩;连续混捏机四周1米处,应有栅栏。中轴热媒油循环管,必须用软管。糊料出口,必须安设通风防尘设备。
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6.3.1、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更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完善、修订。
6.3.2、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6.3.3、 按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6.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6.1.2、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设备设施布置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间;以上选择必须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6.1.3、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供电整流设备、动力配电设备、计算机设备、油罐等均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
6.1.4、 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领取使用合格证才能投入运行。
6.1.5、 主要生产场所消防建设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及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
6.1.6、 供电主控室、配电值班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整流及动力变压器设施应设置防火墙,配电柜及控制屏、电缆沟的所有孔洞和竖井口均应采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6.1.7、 生产场所必须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合理设计灭火系统、报警系统及选择灭火设备类型(如非水灭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证水量、水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
6.1.8、 电缆不应和油管、可燃气体输送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沟道内或行架上。
6.1.9、 使用压力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
6.1.10、 所有产生烟气及粉尘的系统,都应设净化或收尘系统。产生粉尘、烟气的设备和输送装置均应设置密闭罩壳。
6.1.11、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和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
6.1.12、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配电系统、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限位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6.1.13、 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按规定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6.1.1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6.1.15、 高压开关柜面板应有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开”、“关”状态指示及一次进线的电压指示。
6.1.16、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有导电粉尘或潮湿的场所采用防水防尘灯。
6.1.17、 企业用于吊运普通重物的起重机,必须符合 《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的标准要求。使用有资质生产厂家的设备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6.1.18、 值班室、待机室、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吊运熔融铝液及危险物品的影响范围内,应当与以上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6.1.19、 用于吊运熔融铝液的桥式起重机必须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JB/T7688.15的标准要求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要求。
6.1.20、 必须设计和配置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专用设备用于电解槽的生产作业。铝电解多功能机组设计制造,除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JB/T7688.15、《铝电解多功能机组》YS/T7、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
(1)液压系统应使用阻燃液压油。
(2)从吊钩到大梁应设置二级以上的机械绝缘,阻值大于2MΩ。
(3)从打击头、阳极扳手旋拧马达、阳极夹头等接触电解槽的机构,到起重机大梁之间应设置三级以上的机械绝缘,阻值大于2MΩ。
(4)应具备出铝、抬母线、换极、打壳、下料、自动或半自动对位加料等功能。
6.1.21、 供电主控室、室内开关站、整流器室、变配电室、计算机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等要害部位,设置安全出入口,出入口设置的门应向外开。
6.1.22、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系统的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应按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
6.1.23、 供电整流主控室、室内或露天开关站、整流及动力变压器间隔、整流器室、配电室、冷却循环水泵房等关键场所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应设置交直流监视仪表、直流大电流测量装置,应设置直流电流自动稳定调节控制装置。
6.1.24、 供电整流机组一次回路应设置避雷器、二次回路设置防止操作过电压及浪涌的装置。
6.1.25、 供电整流机组必须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
6.1.26、 电解厂房不得漏雨,厂房周围应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和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的措施,确保电解槽下不积水;电解槽下须设置防止漏炉铝液外流的挡铝墙(围堰)。
6.1.27、 电解槽的槽壳与上部机构支腿、风格板、槽壳支座、母线之间必须设置绝缘,绝缘值不小于0.5MΩ,防止直流接地。
6.1.28、 电解槽上部机构的各打壳气缸与支座、烟道与厂房、烟道端与上部机构相连的管道等必须设置绝缘,绝缘值不小于2MΩ。
6.1.29、 电解槽上部机构水平母线必须设置限位保护装置、电压异常报警装置、离极保护装置。
6.1.30、 储运熔融铝液的运输车辆,必须设置防铝液泄漏到驾驶室的挡板。
6.1.31、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供电的主要通道、主控室、室内开关站、整流器室、配电室、水泵房;铸造的厂房、地下室等。
6.1.32、 铸造倾翻炉必须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流槽液位自动检测、控制系统;扁锭生产线的结晶器必须设置液位检测、控制系统。
6.1.33、 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轧机流铝槽、除气过滤装置等,在设备周围必须设置防止铝液遇水爆炸的挡铝围堰。
6.1.34、 铸造浇铸生产流程中必须设置铝液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
6.1.35、 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出铝口,必须设置炉眼机械锁紧装置。
6.1.36、 铸造厂房内的地坑必须进行防渗漏设计和施工,防止地下水渗入。
6.1.37、 垂直铸造机、连铸连轧机、扁锭铸机的浇铸冷却系统必须设置应急冷却水源;铸井内壁必须涂刷防爆涂料。
6.1.38、 厂址、厂区、厂房建设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碳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15600的有关规定。
6.1.39、 设双回路电源供电,电锻烧炉和罐式煅烧炉冷却水系统、回转窑传动电机、电感应化铁炉冷却水系统、石墨化整流机组冷却水、气站等用电关键设备应设应急电源。
6.1.40、 回转窑的排烟机应设温度报警装置。窑头及窑尾应分设事故贮水箱。
6.1.41、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1)沥青熔化厂房的通道;
(2)高楼部;
(3)水泵房、油泵房、热媒锅炉房、主控室、调温室、变压器室、配电室、计算机室、调度室、煤气发生站、油库;
(4)煅烧炉测温平台、回转窑操作平台、焙烧炉面、装出炉地点;
(5)对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
6.1.42、 熔化沥青应用蒸汽或热媒油加热。沥青熔化应密闭,沥青熔化槽、干燥器和破碎机必须设通风除尘设施。
6.1.43、 热媒锅炉和电感应化铁炉的操作室、供电主控室、室内开关站、整流器室、变配电室、计算机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等要害部位,除有正常出入口及通道外,应设逃生通道,且门应向外开。
6.1.44、 无烟煤、石油焦、沥青等原料堆场、仓库及油库、煤气站、混捏成型、沥青熔化等系统中易着火点,如混捏机(锅)、成型机、成型沥青烟干法净化系统、高楼部液体沥青储槽、重油罐、焙烧主烟道等,应设消防装置。
6.1.45、 生产高纯石墨制品的石墨化炉必须加罩,烟气应进行处理符合标准后才能排放。串接式石墨化炉炉体应加罩,填充料应采取机械输送;辅料及产品的装、出炉,应采用机械操作。
6.1.46、 蒸汽、重油、热媒、沥青等管道及存储装置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
6.1.47、 煅烧炉(窑)、高楼部及电感应化铁炉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箱。
6.1.48、 煅烧炉、石墨化焙烧厂房应设有足够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
6.1.49、 锅炉、煅烧炉窑、焙烧炉等的排烟系统应设置泄爆门。
6.1.50、 振动成型机的振动台和操作台必须分开,严禁两者接触,振动子应密封消音。
6.1.51、 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的燃烧装置,应有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紧急切断阀,以及火灾报警器、超敏度气体报警器。
6.1.52、 电感应化铁炉应有漏炉报警装置,且应设事故地坑。
6.1.53、 重油、熔化沥青储罐应设有液位显示及高位报警仪,储罐周围应设置围堰。
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 由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定期对防雷设施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有效。
6.2.2、 吊运物行走时,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行;在特定的情况下越过主体设备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6.2.3、 吊钩、吊具应在其额定载荷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钢丝绳、滑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4、 起重设备的下列安全装置,必须按制度进行检查:
(1)行程限制器;
(2)行车大、小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起重量限制器;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防倾覆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8)地面操作手柄要有急停按钮
(9)对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特种设备,必须安装起升机构设置独立的双级制动、机械绝缘等级为H级;
(10)失压保护装置。
6.2.5、 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设置的泄漏报警装置必须定期校验,保证可靠有效,并有定期校验台帐和检查记录。
6.2.6、 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配件等完整无缺陷;做好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并有检查记录。
6.2.7、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帐,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检修结束,必须进行验收;针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修改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
6.2.8、 定期对电机进行绝缘测量。
6.2.9、 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6.2.10、 消防系统和装置完好。
6.2.11、 各机、电、操控设备的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6.2.12、 对电气安全绝缘工器具由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有效性。
6.2.13、 液体和气体的压力表、安全阀、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6.2.14、 应急电源应定期检测试验,可靠有效。
6.2.15、 起重设备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负荷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6.2.16、 对在用油浸式变压器做绝缘油预防性试验,至少每年一次。
6.2.17、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楼梯、操作室、计算机室、主控室、配电室、泵房、煤气站的应急照明应确保有效。
6.2.18、 定期检查集中监视和火警信号显示中心的显示情况,确保显示状态正常。
6.2.19、 厂房起重机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
6.2.20、 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用电、配电设备金属外壳及电缆桥架、支架、保护管等均须可靠接保护地线(PE)。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21、 供电整流关键场所的视频监视系统应完好、有效;整流机组交直流监视仪表、直流大电流测量装置、直流电流自动稳定调节控制装置应完好、有效。
6.2.22、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并定期检测。
6.2.23、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供电接地网及避雷器、计算机设备、油罐等防雷设施应完好、有效,并由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定期做预防性试验。
6.2.24、 供电整流机组一次回路避雷器、二次回路操作过电压、浪涌吸收的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并定期检测。
6.2.25、 电解槽的槽壳与上部机构支腿、风格板、槽壳支座、母线之间的绝缘,电解槽上部机构的各打壳气缸与支座、烟道与厂房、烟道端与上部机构相连的管道的绝缘,必须定期检查,确保绝缘有效。
6.2.26、 电解槽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对侧部及炉底进行温度检测,对异常(破损)槽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防止漏炉事故。
6.2.27、 电解使用的阳极托盘和残极托盘必须定点放置,对导杆上残极过小不能摆放稳定的必须使用带支撑架的托盘。
6.2.28、 储运高温铝液的抬包,包体、包盖、吊耳、吊臂及隔热保温层等必须完好。
6.2.29、 储运高温铝液的运输车辆,禁止使用汽油车辆;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过程中,应制定防止铝液溢出的安全控制措施。
6.2.30、 对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出铝口的炉眼机械锁紧装置进行检查,应急塞杆配套件齐全。
6.2.31、 针对铸造生产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液压系统、铸模、结晶器等进行检查。
6.2.32、 定期检查阻隔铝液泄漏与水接触的设施完好情况。
6.2.33、 定期检查垂直铸造机、连铸连轧机的浇铸冷却系统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完好情况。
6.2.34、 定期对连铸连轧机组、铸造机、锯切机的防护装置完好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2.35、 对电感应炉的漏炉装置进行定期检验。
6.2.36、 对配电控制盘柜进行定期清灰,端子紧固。
6.2.37、 对感应报警器进行定期检查。
6.2.38、 蒸汽、重油、热媒、沥青管道及存储装置的隔热层应完整。
6.2.39、 煅烧炉、石墨化焙烧厂房的通风系统应完好,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
6.2.40、 煅烧炉(窑)、高楼部及电感应化铁炉设备安全水源或高位水源应定期检查。
6.2.41、 粉尘、烟气等净化设备完好,收集烟气、粉尘的罩壳、管道完好。
6.2.42、 混捏厂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排烟系统;间断混捏锅的传动,应为密封式,糊料出口安装抽风罩。裸露式齿轮传动的,必须加设铁质箱式保护罩;连续混捏机四周1米处,应有栅栏。中轴热媒油循环管,必须用软管。糊料出口,必须安设通风防尘设备。
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6.3.1、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更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完善、修订。
6.3.2、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6.3.3、 按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作业安全
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价、分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
7.1.2、 按维护检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检修过程中,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7.1.3、 对以下危险性大的作业,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签发工作票,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有中毒或窒息环境作业;
(4)特殊高处作业;
(5)大型起重吊装作业;
(6)易燃易爆环境作业;
(7)特种设备拆除安装、修理作业;
(8)交叉作业;
(9)其他危险作业。
7.1.4、 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作业人员行走安全通道。
7.1.5、 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7.1.6、 现场临时用电作业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7.1.7、 现场各种物料、备品备件、废弃物、工具等堆放、摆放实行定置管理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7.1.8、 氧气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必须专人管理,按规定存放、搬运和使用。
7.1.9、 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等炉体周围及炉底地坑、流铝槽、过滤装置、残铝箱等周围不能有积水。
7.1.10、 熔炼炉、保持炉等炉门提升降机构应灵活可靠;控制系统齐全有效;各种仪表、仪器、指示信号、操作开关等均应正常。
7.1.11、 沥青储存应采取防止沥青粘结的措施,中温沥青储存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
7.1.12、 生制品破碎、配料过程应符合:
(1)采用机械设备破碎,不得采用人工敲打;
(2)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
(3)配料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机处理:
① 设备有严重缺陷;
②密闭不好,跑料严重;
③工作地点照明不足
7.1.13、 焙烧炉体最外侧与墙最内侧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严禁在环式焙烧炉上及两旁的管道上堆放产品。
7.1.14、 炭制品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稳固,不得防碍通行和装卸;
(2)产品堆放两端头伸缩应保持在100mm内,堆垛内的产品间不得悬空。
7.1.15、 阳极组装:导杆摆放必须按指定地点定置摆放整齐,防止倾倒;运输导杆必须采取防止导杆滑落、倾倒的措施。
7.1.16、 电感应化铁炉漏炉周围不应积水,以防漏炉遇水爆炸;应对事故地坑进行检查。
7.2 作业行为管理
7.2.1、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2.2、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7.2.3、 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7.2.4、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7.2.5、 运输车辆,遵守车辆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控制车辆运行速度,避免碰撞和车辆伤害。
7.2.6、 操作人员都熟知安全操作规程(程序或动作标准),并按规程进行操作。
7.2.7、 现场检修或流程清理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7.2.8、 在使用煤油喷灯加热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有防止发生火灾及灼烫事故的措施。
7.2.9、 供电整流系统电源进线操作、母线倒负荷操作,必须取得当地电网公司许可。
7.2.10、 供电整流、变配电等设备的操作、检修作业,严格执行电力系统“两票”工作制度。
7.2.11、 电解阳极交换作业、出铝作业、抬母线作业、打壳作业、联车吊运槽壳等作业,必须使用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2.12、 电解槽进行阳极提升作业时,操作者应仔细观察电压变化,发现电压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防止阳极脱离发生放炮事故。
7.2.13、 进入干法净化系统除尘器维修作业时, 必须将门打开并固定,避免发生检修门关闭,在外面须有专人监护;操作人员进入袋滤室内,必须关闭该袋滤室的喷吹气源及相关阀门。
7.2.14、 电解槽大修有色焊带电施焊、切割作业,应遵守相应的焊工割焊作业规程,设置安全警界区域,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措施。
7.2.15、 在电解槽大修碳块安装作业中,应有专人指挥、监护,有防止施工人员被挤压伤害的措施。
7.2.16、 铸造保持炉、熔炼炉、保温炉等搅拌和扒渣作业,扒渣车的操作应缓慢进行,避免机械损坏炉膛和铝渣飞溅烫伤、烧伤。
7.2.17、 铸造成品堆垛必须堆放到指定地点,堆垛高度符合要求。铝锭堆垛不宜超过2层,圆棒堆垛必须使用方木垫牢,最高层数不超4层;扁锭必须使用方木垫牢,不超3层。
7.2.18、 铸造浇铸作业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铝液泄漏与水混合发生爆炸。
7.2.19、 垂直铸造的平台周围及地面必须避免油污、保持清洁,在生产时要有防止非生产操作人员靠近的措施;在生产准备、吊运成品、清理竖井等作业,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7.2.20、 应具体明确各类煤气危险区域。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7.2.21、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一人监护、另一人作业;必须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检测泄漏情况。
7.2.22、 明确煤气站、石墨化炉、煅烧炉等产生CO气体的危险区域,应两人以上进行作业,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按CO超标限值规定配戴呼吸器方可工作。
7.2.23、 炉窑刨炉清理过程中,应有专人指挥、监护,废渣吊装应有安全措施。
7.2.24、 进入煅烧炉、窑内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切断电源;
(2)配电盘上挂检修牌;
(3)窑外设专人监护;
(4)待窑内温度降到60℃以下。
7.2.25、 煅烧炉、回转窑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1)罐式煅烧炉应采取密闭加料和排料,并保证良好通风;
(2)罐式炉应保持负压操作,当出现正压时,应立即停止加料,严禁打开看火口;
(3)处理罐式炉结焦、棚料时,必须带防护眼镜、穿防护服,不得打开看火口,不得正对火口。严禁捅料时加料;
(4)处理回转窑加料口堵塞时,必须站在侧面,严禁正对火口;
(5)回转窑下料口堵塞时必须停煤气,保持窑头有一定负压并及时排除;
(6)电气煅烧炉调节刮板、清理烟道、测定或处理上部电极时,必须先切断煅烧炉电源,正确配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做好避免身体接触高温物体的措施。
7.2.26、 每周应对电气煅烧炉烟道进行清理,保持烟道的畅通。
7.2.27、 混捏锅工作时,严禁将手或工具伸入锅内,取样或测温前必须停车,待搅刀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
7.2.28、 振动台振动时,人员不得上振动台操作;清理重锤上的粘结料时,人应距重锤0.5m以上;液压机运转中禁止润滑,挡板、剪刀运转时,禁止掏料。管路有压力时,禁止修理液压机或拆卸阀门;链式辊道炭块输送机必须安设防止炭块跑偏的导向栅栏。辊道运行中严禁吊运炭块、电极等;立式液压机和偏心压力机压制时,应有专人操作。严禁将手伸入模具内。
7.2.29、 焙烧炉在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焙烧过程中更换排烟机或移动转接烟斗时,应暂停天然气(煤气)加热或减少煤气用量;
(2)烟道内的焦油至少每年一次清理;
(3)严禁在焙烧炉上清理炭块。
7.2.30、 焙烧炉检修时,不允许相邻两条火道同时施工;进入炉室工作时,作业人员进出焙烧炉应用梯子出入,炉口必须有专人监护,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牌;严禁起重机在有人工作的炉室上方进行吊装作业。
7.2.31、 石墨化炉、牵引炉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移动式石墨化炉转运系统必须有专人操纵和指挥。转运车轨道和地面轨道没对准时,严禁牵引炉车。转运车的牵引杆不在原位、炉车没完全运到转运车上和炉车没完全脱离转运车时,严禁开车;
(2)转运车运炉时,炉车上禁止载人,并检查通道,排除障碍。高温炉要注意窜火,运行要平缓;
(3)石墨化炉的保温料、电阻料及返回料,应有固定的堆放场地;
(4)石墨化后的产品宜采用机械清理。
7.2.32、 炭块加工应有良好的吊装卡定工具和防滑设施。
7.2.33、 现场检修作业应做到:
(1)停机、断料,断动力源并在控制箱(柜)和操作盘上挂牌;
(2)斗提机、物料输送管道等有粉尘爆炸的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3)进入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等储仓、密闭容器作业必须进行充分换气通风,经检验仓内气体合格方可进入;同时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止触电的措施;应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并应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如果出入人数不相符,应立即查找、核实;
(4)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进行。
7.2.34、 行灯应备有胶木或木制手柄及保护网罩,不允许使用普通灯头代替,手柄处的导线应加套管等防磨设施。
7.2.35、 清理沥青的熔化、干燥和破碎等设备,清理焙烧炉的烟道和净化等设备时,应采用防毒措施,并在外露的皮肤上涂保护剂,且设备应冷却到常温或沥青软化点以下才能清理。
7.2.36、 沥青、重油、导热油、煤气等储槽及其管道的清理和检修不应动火,若必须动火,动火前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采用导热油的沥青熔化输送系统不应漏油,并预防自燃。
7.3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3.1、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安全盖板或护栏完好。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7.3.2、 危险场所应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7.3.3、 在变、配电、整流场所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应有防止人员触电的安全措施。
7.3.4、 在油、汽等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应有防火、防爆、防中毒的安全措施。在剧毒化学品贮存、使用场所还应有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标志,符合《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
7.3.5、 在高温熔体易飞溅的区域,应有设置安全警界线,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
7.3.6、 作业场所、管道、设备上应符合《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
7.3.7、 厂内道路应设置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规定的限速等标志;
7.3.8、 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高空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完好;
7.3.9、 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7.4 相关方管理
7.4.1、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安全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7.4.2、 应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4.3、 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7.5 变更
7.5.1、 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制定实施计划,进行管理。
7.5.2、 应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7.5.3、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1.1、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价、分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
7.1.2、 按维护检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检修过程中,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7.1.3、 对以下危险性大的作业,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签发工作票,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有中毒或窒息环境作业;
(4)特殊高处作业;
(5)大型起重吊装作业;
(6)易燃易爆环境作业;
(7)特种设备拆除安装、修理作业;
(8)交叉作业;
(9)其他危险作业。
7.1.4、 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作业人员行走安全通道。
7.1.5、 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7.1.6、 现场临时用电作业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7.1.7、 现场各种物料、备品备件、废弃物、工具等堆放、摆放实行定置管理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7.1.8、 氧气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必须专人管理,按规定存放、搬运和使用。
7.1.9、 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等炉体周围及炉底地坑、流铝槽、过滤装置、残铝箱等周围不能有积水。
7.1.10、 熔炼炉、保持炉等炉门提升降机构应灵活可靠;控制系统齐全有效;各种仪表、仪器、指示信号、操作开关等均应正常。
7.1.11、 沥青储存应采取防止沥青粘结的措施,中温沥青储存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
7.1.12、 生制品破碎、配料过程应符合:
(1)采用机械设备破碎,不得采用人工敲打;
(2)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
(3)配料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机处理:
① 设备有严重缺陷;
②密闭不好,跑料严重;
③工作地点照明不足
7.1.13、 焙烧炉体最外侧与墙最内侧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严禁在环式焙烧炉上及两旁的管道上堆放产品。
7.1.14、 炭制品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稳固,不得防碍通行和装卸;
(2)产品堆放两端头伸缩应保持在100mm内,堆垛内的产品间不得悬空。
7.1.15、 阳极组装:导杆摆放必须按指定地点定置摆放整齐,防止倾倒;运输导杆必须采取防止导杆滑落、倾倒的措施。
7.1.16、 电感应化铁炉漏炉周围不应积水,以防漏炉遇水爆炸;应对事故地坑进行检查。
7.2 作业行为管理
7.2.1、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2.2、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7.2.3、 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7.2.4、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7.2.5、 运输车辆,遵守车辆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控制车辆运行速度,避免碰撞和车辆伤害。
7.2.6、 操作人员都熟知安全操作规程(程序或动作标准),并按规程进行操作。
7.2.7、 现场检修或流程清理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7.2.8、 在使用煤油喷灯加热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有防止发生火灾及灼烫事故的措施。
7.2.9、 供电整流系统电源进线操作、母线倒负荷操作,必须取得当地电网公司许可。
7.2.10、 供电整流、变配电等设备的操作、检修作业,严格执行电力系统“两票”工作制度。
7.2.11、 电解阳极交换作业、出铝作业、抬母线作业、打壳作业、联车吊运槽壳等作业,必须使用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2.12、 电解槽进行阳极提升作业时,操作者应仔细观察电压变化,发现电压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防止阳极脱离发生放炮事故。
7.2.13、 进入干法净化系统除尘器维修作业时, 必须将门打开并固定,避免发生检修门关闭,在外面须有专人监护;操作人员进入袋滤室内,必须关闭该袋滤室的喷吹气源及相关阀门。
7.2.14、 电解槽大修有色焊带电施焊、切割作业,应遵守相应的焊工割焊作业规程,设置安全警界区域,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措施。
7.2.15、 在电解槽大修碳块安装作业中,应有专人指挥、监护,有防止施工人员被挤压伤害的措施。
7.2.16、 铸造保持炉、熔炼炉、保温炉等搅拌和扒渣作业,扒渣车的操作应缓慢进行,避免机械损坏炉膛和铝渣飞溅烫伤、烧伤。
7.2.17、 铸造成品堆垛必须堆放到指定地点,堆垛高度符合要求。铝锭堆垛不宜超过2层,圆棒堆垛必须使用方木垫牢,最高层数不超4层;扁锭必须使用方木垫牢,不超3层。
7.2.18、 铸造浇铸作业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铝液泄漏与水混合发生爆炸。
7.2.19、 垂直铸造的平台周围及地面必须避免油污、保持清洁,在生产时要有防止非生产操作人员靠近的措施;在生产准备、吊运成品、清理竖井等作业,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7.2.20、 应具体明确各类煤气危险区域。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7.2.21、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一人监护、另一人作业;必须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检测泄漏情况。
7.2.22、 明确煤气站、石墨化炉、煅烧炉等产生CO气体的危险区域,应两人以上进行作业,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按CO超标限值规定配戴呼吸器方可工作。
7.2.23、 炉窑刨炉清理过程中,应有专人指挥、监护,废渣吊装应有安全措施。
7.2.24、 进入煅烧炉、窑内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切断电源;
(2)配电盘上挂检修牌;
(3)窑外设专人监护;
(4)待窑内温度降到60℃以下。
7.2.25、 煅烧炉、回转窑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1)罐式煅烧炉应采取密闭加料和排料,并保证良好通风;
(2)罐式炉应保持负压操作,当出现正压时,应立即停止加料,严禁打开看火口;
(3)处理罐式炉结焦、棚料时,必须带防护眼镜、穿防护服,不得打开看火口,不得正对火口。严禁捅料时加料;
(4)处理回转窑加料口堵塞时,必须站在侧面,严禁正对火口;
(5)回转窑下料口堵塞时必须停煤气,保持窑头有一定负压并及时排除;
(6)电气煅烧炉调节刮板、清理烟道、测定或处理上部电极时,必须先切断煅烧炉电源,正确配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做好避免身体接触高温物体的措施。
7.2.26、 每周应对电气煅烧炉烟道进行清理,保持烟道的畅通。
7.2.27、 混捏锅工作时,严禁将手或工具伸入锅内,取样或测温前必须停车,待搅刀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
7.2.28、 振动台振动时,人员不得上振动台操作;清理重锤上的粘结料时,人应距重锤0.5m以上;液压机运转中禁止润滑,挡板、剪刀运转时,禁止掏料。管路有压力时,禁止修理液压机或拆卸阀门;链式辊道炭块输送机必须安设防止炭块跑偏的导向栅栏。辊道运行中严禁吊运炭块、电极等;立式液压机和偏心压力机压制时,应有专人操作。严禁将手伸入模具内。
7.2.29、 焙烧炉在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焙烧过程中更换排烟机或移动转接烟斗时,应暂停天然气(煤气)加热或减少煤气用量;
(2)烟道内的焦油至少每年一次清理;
(3)严禁在焙烧炉上清理炭块。
7.2.30、 焙烧炉检修时,不允许相邻两条火道同时施工;进入炉室工作时,作业人员进出焙烧炉应用梯子出入,炉口必须有专人监护,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牌;严禁起重机在有人工作的炉室上方进行吊装作业。
7.2.31、 石墨化炉、牵引炉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移动式石墨化炉转运系统必须有专人操纵和指挥。转运车轨道和地面轨道没对准时,严禁牵引炉车。转运车的牵引杆不在原位、炉车没完全运到转运车上和炉车没完全脱离转运车时,严禁开车;
(2)转运车运炉时,炉车上禁止载人,并检查通道,排除障碍。高温炉要注意窜火,运行要平缓;
(3)石墨化炉的保温料、电阻料及返回料,应有固定的堆放场地;
(4)石墨化后的产品宜采用机械清理。
7.2.32、 炭块加工应有良好的吊装卡定工具和防滑设施。
7.2.33、 现场检修作业应做到:
(1)停机、断料,断动力源并在控制箱(柜)和操作盘上挂牌;
(2)斗提机、物料输送管道等有粉尘爆炸的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3)进入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等储仓、密闭容器作业必须进行充分换气通风,经检验仓内气体合格方可进入;同时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止触电的措施;应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并应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如果出入人数不相符,应立即查找、核实;
(4)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进行。
7.2.34、 行灯应备有胶木或木制手柄及保护网罩,不允许使用普通灯头代替,手柄处的导线应加套管等防磨设施。
7.2.35、 清理沥青的熔化、干燥和破碎等设备,清理焙烧炉的烟道和净化等设备时,应采用防毒措施,并在外露的皮肤上涂保护剂,且设备应冷却到常温或沥青软化点以下才能清理。
7.2.36、 沥青、重油、导热油、煤气等储槽及其管道的清理和检修不应动火,若必须动火,动火前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采用导热油的沥青熔化输送系统不应漏油,并预防自燃。
7.3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3.1、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安全盖板或护栏完好。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7.3.2、 危险场所应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7.3.3、 在变、配电、整流场所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应有防止人员触电的安全措施。
7.3.4、 在油、汽等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应有防火、防爆、防中毒的安全措施。在剧毒化学品贮存、使用场所还应有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标志,符合《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
7.3.5、 在高温熔体易飞溅的区域,应有设置安全警界线,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
7.3.6、 作业场所、管道、设备上应符合《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
7.3.7、 厂内道路应设置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规定的限速等标志;
7.3.8、 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高空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完好;
7.3.9、 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7.4 相关方管理
7.4.1、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安全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7.4.2、 应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4.3、 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7.5 变更
7.5.1、 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制定实施计划,进行管理。
7.5.2、 应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7.5.3、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隐患排查
8.1 隐患排查
8.1.1、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应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8.1.2、 应按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在法律法规、工艺、组织机构发生大的变化时,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8.1.3、 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8.2.1、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8.2.2、 企业应规定排查的频次,并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3 隐患治理
8.3.1、 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3.2、 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3.3、 应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 预测预警 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8.1.1、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应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8.1.2、 应按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在法律法规、工艺、组织机构发生大的变化时,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8.1.3、 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8.2.1、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8.2.2、 企业应规定排查的频次,并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3 隐患治理
8.3.1、 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3.2、 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3.3、 应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 预测预警 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危险源监控
9.1 辨识与评估
9.1.1、 危险源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9.1.2、 应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各级危险源,分级管理。
9.2 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 应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9.2.2、 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 监控与管理
9.3.1、 应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9.3.2、 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9.3.3、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9.1.1、 危险源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9.1.2、 应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各级危险源,分级管理。
9.2 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 应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9.2.2、 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 监控与管理
9.3.1、 应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9.3.2、 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9.3.3、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职业健康
10.1 职业健康管理
10.1.1、 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
10.1.2、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能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0.1.3、 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1.4、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0.1.5、 应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康复治疗。对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按规定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1.6、 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0.1.7、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8、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专人负责定期校验报警装置和保管、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0.1.9、 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2.2、 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0.2.3、 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0.3 职业危害申报
10.3.1、 应按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0.3.2、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0.1.1、 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
10.1.2、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能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0.1.3、 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1.4、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0.1.5、 应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康复治疗。对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按规定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1.6、 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0.1.7、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8、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专人负责定期校验报警装置和保管、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0.1.9、 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2.2、 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0.2.3、 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0.3 职业危害申报
10.3.1、 应按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0.3.2、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应急救援
11.1 应急机构和队伍
11.1.1、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明确职责。
11.1.2、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1.1.3、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培训。
11.2 应急预案
11.2.1、 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铝液遇水爆炸、漏槽、漏炉、中毒、火灾、碳素粉尘爆炸等预案。
11.2.2、 根据200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将评审或论证后的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1.2.3、 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根据评审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台帐。
11.3.2、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4 应急演练
11.4.1、 按规定每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11.4.2、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
11.5 事故救援
11.5.1、 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必要时寻求社会支援。
11.5.2、 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区域和人员,向社会公布信息。
11.5.3、 应急救援结束后完成善后处理、环境清理、监测等工作,编制应急救援报告,总结应急救援工作。
11.1.1、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明确职责。
11.1.2、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1.1.3、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培训。
11.2 应急预案
11.2.1、 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铝液遇水爆炸、漏槽、漏炉、中毒、火灾、碳素粉尘爆炸等预案。
11.2.2、 根据200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将评审或论证后的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1.2.3、 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根据评审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台帐。
11.3.2、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4 应急演练
11.4.1、 按规定每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11.4.2、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
11.5 事故救援
11.5.1、 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必要时寻求社会支援。
11.5.2、 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区域和人员,向社会公布信息。
11.5.3、 应急救援结束后完成善后处理、环境清理、监测等工作,编制应急救援报告,总结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 事故报告
12.1.1、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2.1.2、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
12.2.1、 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2.2.2、 对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工伤认定等资料存档。建立管理台帐。
12.1.1、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2.1.2、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
12.2.1、 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2.2.2、 对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工伤认定等资料存档。建立管理台帐。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 绩效评定
13.1.1、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组织、时间、人员、内容范围、方法与技术、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
13.1.2、 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3.1.3、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13.1.4、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13.2 持续改进
13.2.1、 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3.2.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13.1.1、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组织、时间、人员、内容范围、方法与技术、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
13.1.2、 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3.1.3、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13.1.4、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13.2 持续改进
13.2.1、 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3.2.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