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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1.1.1、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1.1.2、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且量化目标、指标。
1.2监测与考核
1.2.1、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1.2.2、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1.2.3、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2.1.1、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三以上;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比例为10%以上。
2.1.2、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3、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评估本企业存在的风险,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保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
2.2职责
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2、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3.1.1、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相应使用台账。
3.1.2、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4)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5)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6)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7)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8)安全标志及标识;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工伤保险
3.2.1、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3.2.2、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应包含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明确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
4.1.2、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4.1.3、每半年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
4.1.4、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规性评价,编制输出合规性评价报告。
4.1.5、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2规章制度
4.2.1、文件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内容。
4.2.2、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工伤保险、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审核、发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下发到岗位;岗位员工应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4.6.2、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人员资格证;安全评价报告等。
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5.1.1、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资源:场地、教材、教师等。
5.1.2、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3.1、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5.3.2、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班组应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
5.4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7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等各项程序。
6.1.2、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6.1.3、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厂区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应设有安全通道。
6.1.4、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室外大型设备等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保持完好。
6.1.5、厂房的照明,厂房、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及主要会议室、操作室、计算机室、变频室、酸碱洗槽、配电室、液压站、油库、泵房、电缆隧道、煤气站等,应按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并保持完好。
6.1.6、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1.7、厂内的铁路、道路设施(包括车辆、铁路、道口、道路安全标志等)以及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道路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车辆行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规定。
6.1.8、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应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6.1.9、应设置全厂管/控一体化的自动控制系统,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区域位置分区设置集中控制室,采用集散控制系统,对生产过程进行自动检测、控制和管理。
6.1.10、散发余热、余气(汽)的车间或场所应设置机械和自然通风设施;生产作业场所易积水的坑、槽、沟应保持排水畅通;密闭的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
6.1.11、生产岗位操作室、会议室、生活辅助设施(更衣室、浴池、食堂)、车间主配电室等,应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间留有合理的间距;操作室不应置于压力容器上方或附近,应留有合理的间距。
6.1.12、固体输送设备(皮带、传送带、板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链条机、螺旋输送机等)应符合《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31)要求,应设启停用警铃、电气联锁和事故急停装置等。
6.1.13、碱粉贮存场所应设置机械化吊卸和搬运设施。
6.1.14、石灰炉应设置通风和排烟设施。
6.1.15、蒸汽缓冲器、压煮器、管道化溶出装置、蒸发器、脱硅机、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等压力容器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要求,各种安全附件(安全阀、防爆膜、压力表、温度表、报警器等)应齐全;溶出器、料浆及冷凝水自蒸发器、蒸汽缓冲器、新蒸汽总管上应设置安全阀,每台压力容器或每处应设置2个安全阀,并应确保泄压排出点符合安全要求。
6.1.16、溶出系统的换热器、溶出器和自蒸发器上都应设合理、安全、可靠的不凝气排出设施。
6.1.17、熟料窑饲料泵、赤泥外排高压泵、压煮溶出饲料泵必须设置压力检测、超压报警、自动停车等安全装置。
6.1.18、熔盐炉、余热锅炉等的安全设施应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要求。
6.1.19、桥式起重机、电葫芦、卷扬机、龙门吊、汽车吊、电梯等起重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要求,限位器、联锁开关、制动器、限载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应齐全;电梯应设置应急保安电源。
6.1.20、厂内叉车、电瓶车、机动车等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的要求。
6.1.21、压缩空气管道、料浆管道、溶液管道、蒸汽管道等压力管道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规定。
6.1.22、天然气、煤层气、煤气等燃气管道应设置有放散、接地装置,埋地管道应有防腐保护设施,管道与周围其它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用煤气作燃料的现场应设置煤气泄漏检测,放空等相应装置。
6.1.23、煤气站的各项安全设施应符合《发生炉 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要求;煤气输送管道应设气水分离设施。
6.1.24、槽罐应设置液面指示装置和防止冒槽的溢流装置;槽罐顶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槽罐区设围堰,地沟加盖板,现场应设事故喷淋及冲洗设施。
6.1.25、空气压缩机应符合《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JB8524要求。
6.1.26、压滤机液压部分应安装电接点压力表,应有联锁控制系统。
6.1.27、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有收尘、通风、灭火设施; 煤粉制备系统必须设置灭火设施,并配置灭火器。煤粉仓、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煤粉经过的管道上都必须设置防爆装置。
6.1.28、重油库、槽区、柴油罐、高压油泵房应有完善的防火和灭火设施;油罐组周围应设防火堤;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油罐应设有通入惰性气体的灭火接口。
6.1.29、电气设备和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接零等装置;供电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各用电设备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满足其特殊的环境条件要求。
6.1.30、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报警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1.31、自控设施的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性物质排液、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位置,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或屏蔽措施;自动控制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6.1.32、二氧化碳的除尘、洗涤、加压输送系统的安全设施应齐全完好。
6.1.33、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收尘(电除尘、湿式收尘、布袋收尘)器应设置有防爆装置。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建立设备检维修台帐,制定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按照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危险检维修应制定实施方案,应包括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和维护,检修完毕后按程序进行试车和消缺。
6.2.2、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上使用的需强制检测的元件、仪器仪表、变送器、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装置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漏报警仪和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等均应处于规定的检测检验周期内。
6.2.3、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结构应可靠完整,如天花板、管道、墙壁及支柱、罐(水、气、油等)、门道及窗户框架、排水沟及下水管、固定梯、混凝土及钢结构等,不应有明显的严重结构缺陷。
6.2.4、设立危险化学品(酸、碱等)、易燃易爆品、放射源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存放危险物质,并按规定获得批准。
6.2.5、对涉及强酸、强碱及高碱料浆等生产岗位实施有效的监控;对储槽设置液位进行监测,液位超限报警后,应立即采取停止进料等措施;各种防护罩、溢流管道等设施应完好。
6.2.6、湿法生产车间内地坪应做出一定的坡度,并设地沟及污水槽;现场地沟应畅通,盖板应齐全完好。
6.2.7、现场设置的喷淋、冲洗设施应完好;存在强碱的作业岗位应配置硼酸水等药品。
6.2.8、在人员有可能接触到的蒸汽管道、高温料浆设施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离防护措施。
6.2.9、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器材配备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要求,并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挪作它用。
6.2.10、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意外泄露和火源。
6.2.11、对可燃气体的泄漏等应进行监测,现场不应有泄漏现象。对可燃物质(润滑油、重油等)的温度应进行监控,并有超温报警措施。
6.2.12、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使用阻燃电缆,选择防爆电器,依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选择电线和电缆,以满足不同场合和不同工况下的要求。
6.2.13、易发生燃爆的除尘管道应及时清除积尘。
6.2.14、对溶出系统、蒸发系统、脱硅系统的压力、温度及液位等参数进行检测和监控,应有相应的联锁系统;定期对系统检测仪表进行维护保养,系统检测仪表应完好、灵敏、精确。
6.2.15、隔膜泵、油隔泵等进出料部位应设置进出料补偿器等措施,确保系统压力稳定;泵本体应设置超压报警、跳停和油系统自动卸压等安全保护设施运行良好。
6.2.16、压力容器、管道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爆破冒、易熔塞、紧急切断阀、减压阀、压力表等卸压装置及安全附件应完好,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6.2.17、压力管道的固定支架、弹簧支吊架、热补偿器等应牢固、可靠,并定期检查。
6.2.18、根据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定期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进行检测,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6.2.19、起重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规定,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行许可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6.2.20、起重设备的下列安全装置,应按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使用:
(1)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2)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3)倾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4)缓冲器;
(5)露天作业的防风防爬装置;
(6)防后倾装置;
(7)回转锁定装置;
(8)起重量限制器;
(9)力矩限制器;
(10)防碰装置;
(11)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12)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13)地面操作手柄要有急停按钮;
(14)失压保护装置。
6.2.21、吊钩、吊具、吊索应在其额定载荷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6.2.22、起重机在行走前和行走过程中,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吊运物行走时,不应从人的上方通行;在特定的情况下越过主体设备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6.2.23、配电室高压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应设有“五防”装置(防止误分、误合开关,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带接地线合闸,防止误入带电间隔),手持电动工具应装设触电保安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6.2.24、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25、电器设施的绝缘保护应完好,电气作业使用的各种工器具应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检测。
6.2.26、电气设施的控制按钮、开关应灵敏可靠,指示灯清晰明亮;电气线路敷设规范。
6.2.27、酸碱腐蚀场所的钢质容器、平台、框架结构等设施应定期检测检验钢板厚度、定期防腐。
6.2.28、大型建构筑物、大型槽罐应定期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对出现的沉降、位移、腐蚀、变形和裂缝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6.2.29、各种槽罐、厂房、管道架等不应超额定荷载,否则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6.2.30、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取得辐射许可证。
6.2.32、放射性同位素的装卸、使用、保存和销毁应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要求,应有严格的防盗及防护监控措施,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6.2.33、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规定。
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6.3.1、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应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
6.3.2、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定期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得到落实;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7.1.2、生产操作现场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7.1.3、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7.1.4、现场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无大面积积水、积料。
7.1.5、对下列危险作业执行作业许可管理: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爆破作业;
(7)交叉作业;
(8)其它危险作业。
7.1.6、危险作业应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7.1.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7.1.8、岗位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安全的关键指标,如压力、温度、流量、液(料)位、液量等。
7.1.9、石灰炉顶处理卡料,炉内应减风到负压,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相互监护,不应站在积料上处理。
7.1.10、输送皮带打滑或主、被动轮挤进物料时,应停车处理。
7.1.11、溶出器堵塞,不应高压冲击,应泄压后清理;蒸发器酸洗后未经置换、通风,不应动火作业。
7.1.12、开停板式热交换器时,精液和母液应同时开关,不应出现偏压密封泄漏喷料。
7.1.13、设备操作、检修、清理所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等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绳,垂直交叉作业应设安全防护棚或围栏,并设置警示、提示标志。
7.1.14、检修、清理所用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伏,进入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内不应超过12伏。
7.1.15、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
7.2作业行为管理
7.2.1、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2.2、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
7.2.3、检修承压设备前,应将压力泄放为零,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带余压料浆喷溅;带料承压管道、容器不应重力敲打和拉挂负重。
7.2.4、开关料浆阀门作业时不应垂直面对法兰,拆卸阀门、管道、泵、容器的连接螺栓时应由下而上。
7.2.5、对各类容器、贮罐、槽、管道、泵等设备检修、清理前应通知相关运行岗位人员,并对所有可能来料的管道或设备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如加盲板等,关键部位的阀门应关闭,排空物料,作业期间,外部必须设置专人监护。
7.2.6、进入槽、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等内部工作的气流温度降至40℃以下,内外相互监护;进入前应先观察有无松脱的结疤、耐火砖等,并采取降温通风、现场检测、排空物料等措施。
7.2.7、设备检修、清理工作,应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7.2.8、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7.2.9、穿越裙式机、皮带机、磨机等运行的输送、旋转机械设备,应走过桥,不应在螺旋盖板和流槽盖板上行走。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3.1、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跨越道路管线应设置限高标志。
7.3.2、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应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7.3.3、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7.3.4、厂区内的坑、沟、池、井、洞、孔和高处的边缘等,应设置安全盖板、防护栏、平台和梯子。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7.3.5、设备检修、清理应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标识或围栏,用料及设备、工器具有序堆放,夜间照明要良好;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7.3.6、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业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正确佩戴、使用;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7.3.7、输送腐蚀性物品的管道、高压管道法兰、泵出口应设置防护罩。
7.3.8、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和《安全色》(GB2893)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7.4相关方管理
7.4.1、严格执行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7.4.2、项目建设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或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7.4.3、对劳务派遣工实施安全管理。
7.4.4、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应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7.4.5、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建立安全绩效考评体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
7.5变更
7.5.1、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7.5.2、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定期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进行更新。
7.5.3、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隐患排查
8.1隐患排查
8.1.1、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应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8.1.2、按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在法律法规、工艺、组织机构发生大的变化时,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8.1.3、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8.2.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8.2.2、企业应规定排查的频次,并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3 隐患治理
8.3.1、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3.2、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3.3、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预测预警
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9.1.1、危险源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9.1.2、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各级危险源,分级管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9.2.2、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监控与管理
9.3.1、明确各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责任人、外来人员登记、定期评估、人员培训、作业要求、现场检查等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9.3.2、采取对重要参数在线监控、现场视频、预警、联锁和应急等技术监控措施。
9.3.3、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10.1.1、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尘、毒危害场所设置必要的防尘、防毒设施;高噪声岗位设置降噪设施和隔音操作室。
10.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前)档案。
10.1.3、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1.4、委托具有职业危害监测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0.1.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6、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0.1.7、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1.8、矿石破碎、输送、磨制和石灰炉、熟料烧结系统、煤粉制备系统、氧化铝焙烧等岗位粉尘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高温、噪声、高频电磁场岗位环境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GBZ2.2)的要求。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2.2、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0.2.3、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7号令)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
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1.1、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1.1.2、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11.1.3、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11.2应急预案
11.2.1、在对危险源与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11.2.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1.2.3、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台帐,明确存放地点和具体数量。
11.3.2、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4应急演练
11.4.1、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岗位人员应掌握与本岗位直接相关应急知识。
11.4.2、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1.5事故救援
11.5.1、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必要时寻求社会支援。
11.5.2、急救援结束后完成善后处理、环境清理、监测等工作,编制应急救援报告,总结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12.1.1、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2.1.2、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12.2.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12.2.2、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要求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2.2.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材料,并保存档案。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2.2.4、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对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应妥善处理受伤人员的善后工作。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13.1.1、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组织、时间、人员、内容范围、方法与技术、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
13.1.2、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3.1.3、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13.1.4、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13.2持续改进
13.2.1、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3.2.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