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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安全生产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1.1.1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1.1.2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1.2监测与考核 1.2.1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1.2.2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1.2.3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2.1.1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1.2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3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2.2职责 2.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2.2.3 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投入
3.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3.1.1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1.2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1.3 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相关保险 3.2.1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3.2.2 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4.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并发布清单。
4.1.3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1.4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2规章制度 4.2.1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和报废拆除管理、危险作业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4.2.2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3操作规程 4.3.1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2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3.3 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其他要求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4.6.2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练信息、事故管理记录、绩效评定记录、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5.教育培训
5.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5.1.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5.1.2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1.3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教育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6.生产设备设施
6.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1.2 严格执行 “三同时”管理制度,根据项目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交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
6.1.3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2.2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6.2.3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6.2.4 饮料加工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1.饮料加工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基础固定良好。
2.应保证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和柱之间留有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距离、通道。
3.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泄漏。
4.对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依据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检测检验,并在设备设施的适宜位置标识安全检测状态标志。
5.安全装置:
(1)有高压、高温或深冷等设备设施,必须配备相应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2)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装置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安全门门机联锁可靠。
(4)启/停按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并有防误启动措施。急停状态应有明显的声光指示信号。
(5)安全泄压装置应完好;检验、调试、更换记录齐全,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安全标志:
(1)设备上应有适用于润滑、操作、调整的各种标志或指示牌,标志与指示牌应醒目、清晰。
(2)控制盘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等应用中文标识,保证准确、清晰。
(3)操作手柄(手轮)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和操作方向功能指示。
(4)规定回转方向的回转件,应有表明旋转方向的箭头符号。
(5)设备维护时,应悬挂警示牌,并锁定,确保设备和系统处于能源受控(或能量锁定)状态。
7.外露旋转部位应安装合格的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8.电气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5226.1的有关规定。
9.表面温度超过60℃的管道,应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隔热层或其他防护措施。裸露高温部分应采取隔热、防烫伤措施。
6.2.5 焙烤设备:
1.应有完整的温度控制系统,并可以分别控制上、下火的温度。
2.升温报警设备灵敏度符合要求,保持状态良好。
3.焙烤设备可随时调整焙烤时间。
4.烤炉的隔热设施应性能良好。
6.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7.压力系统及压力管道应符合国家规范。
6.2.6 储罐、贮糖浆设备:
1.开在贮糖罐上部的人孔应设有高出上表面不小于10毫米的凸缘。开在侧部和底部的人孔内表面应平滑。人孔盖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向外开的人孔盖应有保证在贮罐装满时不至因内压力而打开的装置。
2.贮糖罐应设有液位限位系统,防止罐内物料外溢。
6.2.7 均质及高压设备:
1.设备无漏料、漏油等现象。
2.高压均质机必须安装旁通管。
(1)出料管不得安装节流阀,进料管道内应安装管间过滤器。
(2)应保证柱塞冷却水的连续供应,回路畅通,无堵塞现象,冷却水流量计指示正常。
(3)活塞与活塞座、阀芯与阀座的密封面应密封良好。
3.清洗管道回流管上应设有安全阀保护,有组织排放。
4.高压均质机清洗时,应置于低压状态。
6.2.8 干燥设备:
1.干燥塔的泄爆口位置合理,泄爆面积应满足泄爆要求。泄爆口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2.干燥塔机体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控制颗粒物质的流速,防止静电积累。干燥塔防雷、防静电接地应做到每年定期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3.压力喷雾干燥器主体应有排风温度超温报警装置。干燥塔应有超温、超压报警系统。
4.对干燥塔、旋风分离器要定期巡视检查,防止因塔内温度增高使残留的乳粉结焦引发事故。
5. 干燥车间内电气设备(电动机、灯具等)应满足防尘防爆要求,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且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缆接线盒应为防尘型或尘密型。
6.2.9 果蔬压榨机、分离机 过滤机(果蔬类饮料企业):
1.各固定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
2.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3.设备各部分密封良好,无泄漏、渗漏现象。
4. 刮板链条和传动链条松紧一致,无卡碰机壳现象。
5.进出液管路阀门配置正确合理,工作压力符合要求。
6.急停开关,保护开关、按钮灵敏可靠。
6.2.10 PET 瓶吹瓶机:
1.检查各气动元件是否漏气,动作是否灵
敏。
2.检查高压气源,低压气源、电源、水源是否正常。
3.检查三联体是否异常、漏气、是否堵塞。
4.检查各急停开关,安全门开关、保护装
置检测开关是否正常。
5.全自动吹瓶机电磁阀遇有异常时要及时
清洗。
6.生产前检查各运动部件是否牢固,螺丝是否松动脱落,特别是冲击力强的地方及传动部分。
6.2.11 温瓶机:
1.外漏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急停装置、连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识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
4.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
5.加热器无泄漏,各蒸汽管道应符合有关规定。
6.观察窗玻璃无破损,密封条无泄漏。玻璃强度和刚度应与温度相适应。
7.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保护回路齐全可靠。
6.2.12 洗瓶机(限于玻璃瓶、瓷瓶):
1.机械系统、电气自控系统、温度自控系统、液碱自控系统等各部位正常,润滑良好,防护装置完整齐全。
2.查看槽水箱视窗开关应与停车、停止喷淋联锁。
6.2.13 灌装、压盖、包装机、溶糖及配料设备:
1.固体饮料包装设备应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要求,采用防尘结构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电动机、灯具等),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且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缆接线盒应为防尘型或尘密型。
2.对易导致糖粉等沉积、扬尘的区域,应采取防爆措施。
6.2.14 易拉罐液位检测机:
1.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辐射警示标识。
2.在检测机主射线方向侧采用铅板屏蔽。
3.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所在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放射源应有使用登记证。
6.2.15 输送机械:
1.安全装置:
(1)皮带输送机在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并运转灵活,销轴无窜动;转弯处应设置防倾覆装置。
(2)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
(3)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转弯处应设置防倾覆装置。
(4)垂直升降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并设有防护栏,其门应设置联锁装置。
2.通道、梯台和防护网(栏):
(1)输送机械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2米。
(2)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输送机械的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栅(栏)。
(3)人员需经常跨越输送机械的部位应设置人行过道(桥)。
(4)工业梯台应符合GB50205 及GB4053的相关规定;防护护网(栏)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6.2.15 卸罐机、码垛机、装箱机、贴标机:
1.外漏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急停装置、连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识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
4.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
5.PE(地)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保护回路齐全可靠。
6.2.16 喷码机:
1.开机前检查电气线路,气动管路是否完好。
2.进行高度调整,观察墨点有无缺失。
3.附属设备运转正常,附属仪表齐全灵敏。
4.设备内外整洁无污垢,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
6.2.17 膜缩包机:
1.传动系统运转正常,各传动部位工作协调一致。
2.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3.热风箱工作运行无堵塞现象,热风温度控制正常。
4.急停开关,保护开关、按钮灵敏可靠。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
6.2.18 制冷站(制冷设备及站房):
1.液氨储罐有喷淋。
2.液氨储罐应按规定设置围堰。
3.事故排风机防爆且有连锁装置。
4.现场设置洗眼器,配备呼吸器、防护服、防毒面具、应急药箱等。
5.安装氨气浓度报警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
6.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7.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8.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开关,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9.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10.制冷系统应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排至贮罐、水池。
11.现场有防液氨泄露中毒应急预案。
12.现场设风向标。
13.管道标明介质、流向、安全色。
14.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1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
16. 控制室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6.2.19 冷库:
1.库房公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宽度不宜小于5.0 米。
(2)站台边缘停车侧面应装设缓冲橡胶条块,并应涂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3)站台上应设罩棚,靠站台边缘一侧如有结构柱时,柱边距站台边缘净距不宜小于0.6米,罩棚净高应与运输车辆的高度相适应,且应设有排水设施。
(4)根据需要可设封闭站台,封闭站台应与冷库穿堂合并布置。
2.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靠穿堂处,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米。
3.建筑面积在 1000米2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冷藏门(含隔墙上的门)。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并应有醒目的标识,防止人员被困。
4.在库房内严禁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5.库房的隔热材料应为不散发有害或异味等对食品有污染,且难燃或不燃烧\不易变质的物质。
6.冷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小型冷库如采用砖混结构,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冻融循环而损害结构。
7.冷间内照明灯具宜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 IP54 级并带有保护罩的防潮型灯具。布置在低温潮湿的穿堂内的配电箱应采用防潮密封型。当不集中设置照明配电箱,各冷间照明控制开关分散布置在冷间外穿堂上时,应选用带指示灯的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关。
8.冷库宜采用AC220V/380V TN-S 或TN-C-S 配电系统。冷间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供电,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专用保护线。当灯具安装高度等于或小于2.2米时应采用 AC24V 安全电压供电。各照明支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9.冷间内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应根据不同的冷间温度要求,选用适用的耐低温的铜芯电力电缆,并宜明敷。
10.采用松散保温材料(如稻壳)的冷库阁楼层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
11.冷库货运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限速标志。各库房之间若采用机动车运输,应根据需要在各库房货运通道口设置防撞桩,防撞桩应采用固定式,并涂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12.冷藏间内宜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应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并应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设有专用疏散门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疏散门的上方设置长明灯。
仓库:
1.物品存放区与墙距、梁距、柱距,以及物品之间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2.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
3.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
4.按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5.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
6.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7.照明灯具完好率100%。
6.2.20 危险化学品库:
1.库房建筑物: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启。库房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规定,应定期进行检测并保证可靠。
2.物品存放:危险化学品应按其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严禁爆炸性物质与其它任何物质同库存放。严禁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氧化着火的物质同库存放。严禁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存放。遇热、遇火、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映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应存放在露天或有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应与爆炸品、氧化剂、易燃品、自燃品、腐蚀品存放于同一库房中。存放处及使用场所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隔热和通风:库房应采取高低窗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门窗的玻璃应采取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
4.防爆和防静电:应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库内设备、工艺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5.消防: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相关规定;
灭火器应定置存放,并在校验周期内使用;灭火器存放点应设有编号、责任人;库房外灭火的消防设施应齐全。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足够的转弯半径。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并确保可靠。库房外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有储存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的标识牌。
6.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泄漏和防遗散措施。
7.库内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关的应急物资。
6.2.21 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平面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毫米×10毫米。
7.油浸式变压器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米,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毫米×40毫米。
9.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配电室长度超过7米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11.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2.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6.2.22 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架空绝缘导线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3.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
4.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6.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6.2.23 动力照明箱(柜、板):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等动力照明箱、柜。
2.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3.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4.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要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5.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有可靠的电击保护。
6.2.24 电气设备:
1.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2. 在低压TN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路的终端,其PEN线或PE线应重复接地。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在每个建筑物的进线处,均需重复接地(如无特殊要求,对小型单层建筑,距接地点不超过50米除外。)。
3. 低压系统有单独的低压电源供电时,其电源接地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W。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力设备的接地要求。
4. 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TN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TN-S型(具有单独的中性线N和保护线PE),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到TN-S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6.2.25 临时用电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6.2.26 电焊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2.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
6.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米。
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6.2.27 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按规定进行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6.2.28 管线:
1.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2.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有隔热措施。
6.2.29 作业场所应划出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
6.3特种设备管理 6.3.1 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管理制度。
6.3.2 按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每月自检,按期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
6.3.3 压力容器等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
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
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6.3.4 工业气瓶:
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应设置二级瓶库。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米。
8.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应设置足量消防器材。
6.3.5 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
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
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7.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毫米,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6.3.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安装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
3.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正常的安全状态。
4.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6.3.7 锅炉与辅机:
1.资料应满足:出厂、安装资料齐全;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校验;运行记录齐全、完整;锅炉司炉工司炉操作证、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检验报告证(单)齐全。
2.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供热量大于30×104 kcal/h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大于0.5t/h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两只安全阀;其余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1只安全阀。
(2)每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运行时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3)杠杆式安全阀必须设有防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设有提升把手和防止随意拧动调整紧固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设有防止重片飞出的装置。
3.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蒸发量大于0.2吨/小时的锅炉应至少安装二只独立的水位表。
(2)应有最低和最高极限水位、正常水位标志线,水位清晰可见。
(3)排放水管应排至安全的地方,玻璃管式水位表应设置防护罩。
(4)水位表的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布线应设有隔热措施。
(5)水控汽阀无泄漏。
4.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刻度盘上标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
(2)每6个月校验一次;压力表旋转式三通旋塞应灵活、无泄漏。
5.排污阀应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6.炉水取样冷却器冷却效果明显,且确保冷热水管路畅通。
7.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高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超压报警器。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器及联锁装置。燃油、燃气、燃煤(粉)的锅炉应安装可靠的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燃气锅炉烟道应设有防爆门。
8.每台锅炉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并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9.本体应无严重漏风、漏烟、漏汽、漏油现象;炉墙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短路。
10.水处理:蒸发量小于2t/h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PH值测试记录。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能达到GB/T1576的指标要求,水垢厚度应小于1.5㎜。
11.辅机
(1)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应齐全、完好,无破损、无泄漏;距操作者站立面2米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的相关规定。
(2)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3)粉煤间、输煤廊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皮带输煤机人行侧应设有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4)管道漆色及保温应准确、完好,且无泄漏。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6.4.1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6.4.2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
6.4.3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7.作业安全
7.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加氨作业。
5.临时用电作业。
6.其他危险作业。
7.1.2 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执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2.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应采取可靠的清洗、置换和通风措施。
4.按规定进行气体监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5.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6.空间外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7.用电作业时应符合安全电压的规定。
8.制定并落实应急措施。
7.1.3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企业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粘贴安全标签,在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附近,采用安全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4.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
5.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7.1.4 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7.2作业行为管理 7.2.1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需要规范的作业行为主要包括:
1.遵守劳动纪律。
2.设备开机前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3.运转中的设备禁止进行擦洗、清扫、拆卸和维护维修等可能直接接触运转部位的操作。
4.工作过程中,如有故障,停机通知修理,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复工作状态。
5.作业完成时按规定进行停机操作,关闭电源,清理岗位作业环境。
7.2.2 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票制度。
7.2.3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7.2.4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3.1 建立安全标志、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3.2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7.3.3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防护设施。
7.4相关方管理 7.4.1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7.4.2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7.4.3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7.4.4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5变更 7.5.1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7.5.2 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控制。
8.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8.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8.1隐患排查 8.1.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
8.1.2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8.1.3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1.4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8.2.1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8.2.2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 8.3.1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8.3.2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3.3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9.重大危险源监控
9.重大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9.1.1 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9.1.2 存在重大危险源时,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备案、监控、应急等。
不存在重大危险源时,根据隐患排查治理的结果,进行辨识和评价,确定重要危险源(点)。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点)及时登记建档。
9.2.2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监控与管理 9.3.1 对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点)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9.3.2 在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点)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9.3.3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0.职业健康
10.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10.1.1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0.职业健康 10.1.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0.1.3 存在粉尘、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岗位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
10.1.4 按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报告和公布。
10.1.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6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0.1.7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1.8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2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合同有效期间工作变更并有职业病危害变化的,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做从业人员,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0.2.2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0.2.3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0.3.1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10.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0.3.2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1.应急救援
11.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1.1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1.1.2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1.1.3 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1.1.4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11.2应急预案 11.2.1 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11.2.2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1.2.3 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11.3.2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应急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12.2.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2.2.2 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12.3事故案例教育 对员工进行有关事故案例的教育。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13.1.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3.1.2 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13.1.3 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