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安全生产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1.1.1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1.1.2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1.2监测与考核 1.2.1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1.2.2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1.2.3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1.2.4 评估结果、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1.1目标 1.1.1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1.1.2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1.2监测与考核 1.2.1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1.2.2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1.2.3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1.2.4 评估结果、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2.1.1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2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3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2.2职责 2.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2.3 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2.1.1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2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3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2.2职责 2.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2.3 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投入
3.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3.1.1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1.2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1.3 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相关保险 3.2.1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3.2.2 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1安全生产费用 3.1.1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1.2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1.3 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相关保险 3.2.1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3.2.2 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4.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并发布清单。
4.1.3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1.4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2规章制度 4.2.1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放射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4.2.2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3操作规程 4.3.1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2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3.3 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4.6.2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4.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并发布清单。
4.1.3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1.4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2规章制度 4.2.1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放射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4.2.2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3操作规程 4.3.1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2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3.3 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4.6.2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5.教育培训
5.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5.1.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5.1.2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1.3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3.1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3.2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5.1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5.5.2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1教育培训管理 5.1.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5.1.2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1.3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3.1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3.2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5.1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5.5.2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6.生产设备设施
6.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1.2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6.1.3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2.2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6.2.3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6.2.4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6.2.5 粗选机:
1.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无杂音,传动皮带松紧一致,各种防护罩牢固可靠。
2.各种电器线路、控制按钮等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接地良好并且符合防爆要求。
3.各固定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现象。筛子、偏心轴等主要零件无严重磨损,筛网正常,无破损。
4.清理或更换筛网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由专人监护。
5.现场急停开关操作灵敏并有明显警示标牌。
6.轴承润滑、密封良好。
7.排风装置齐全有效。
6.2.6 大麦分选机(滚筛式):
1.安全防护装置牢固可靠。
2.传动系统运转正常,各种防护罩牢固可靠。
3.清理或更换筛网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由专人监护。
4.主要零部件、筛子、绞龙、齿轮、滚筒等无严重磨损,筛网正常,无破损。
5.电气系统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6.现场急停开关操作灵敏并有明显警示标牌。
7.轴承润滑、密封良好。
6.2.7 绿麦搅拌机:
1.油泵运转正常。
2.传动系统运转平稳,搅拌物料均匀。
3.变速器油质、油量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
4.螺旋翼片、齿轮、轴承、轴瓦无严重磨损。
5.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性能灵敏可靠。
6.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电机、电器防潮措施齐全可靠。
7.设备各部分密封良好,无渗漏。
8.清理或更换螺旋翼片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由专人监护。
6.2.8 干麦搅拌机:
1.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搅拌物料均匀。
2.搅拌叶、齿轮、轴承、轴瓦无严重磨损。
3.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润滑良好,不缺油,不漏油。
4.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性能灵敏可靠。
5.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变速器油质、油量符合要求。
7.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
8.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无杂音。
9.搅拌翅子、耙杆、胶皮刷无严重磨损。
6.2.9 除根机:
1.主要零部件、绞刀、筛子等无严重磨损。清理或更换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由专人监护。
2.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无杂音,进出料口畅通,各种防护罩牢固齐全。
3.润滑良好,不缺油,不漏油。
4.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性能灵敏可靠。
5.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各固定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现象。
6.2.10 除尘设备:
1.系统中除尘(处理)设备的效率应大于该设备设计参数的90%。系统中各设备及其部件应齐全、完好,各种管道上的闸板、阀门应灵活、可靠,连接处无泄漏,管道弯曲角度应准确,弯曲处的表面应无皱纹和裂纹,其横断面应无明显的变形。系统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应坚实。
2.设备外露的风机应基础牢固,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吸尘罩(吸气罩)布置应合理,其金属结构件应完整、无腐蚀,表面油漆无脱落。
3.除尘器的清灰系统应运行正常,除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其漏风率应小于5%。滤袋的清扫需用毛刷刷滤袋,或用适宜的设备清扫(如吸尘器、滤袋清理机)。
4.系统中附属的压力容器应符合法定要求,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11 筛选机械:
1.两台振动电机的旋转方向必须相反,且电气控制必须联锁,保证电机同时运转或停车。调整振动行程的大小,四组偏重块必须同时调整,且偏重块的重叠量应完全一致。开车时先空载一段时间后再加载,严禁负载启动。
2.橡胶弹簧应防止龟裂或松动。各紧固件不得松动,应及时拧紧。经常检查清洁橡胶球并及时更换。筛面应经常清理,不能用锤子及铁器敲击筛面,应用压空或钢丝刷将筛面清理干净。
3.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4.设备的防护盖、观察窗、软连接除应具备防护功能外,还应具有防止粉尘的功能。启动和停止装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信号。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锁定装置。
5.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12 粉碎机:
1.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且应采取减震措施。
2.连锁装置安全可靠有效。
3.设备应配急停开关。
4.旋转部件及防护:设备运转中应平稳、无噪音;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位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运动部件应标明其运动方向,单向旋转的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5.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6.主轴轴承的温升不能超过轴承的设计值。
7.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8.锤式粉粹机:定期改变一次粉粹机转子的转向。锤片更换时必须整组更换,不能只换一个单片。锤片安装时必须严格要求排列,径向相对称的两组锤片总重量相差不得超过5g。
9.磨辊粉粹机:定期检查磨辊表面的磨损情况并及时清理齿间的杂物,不能用硬物敲打磨辊表面;磨损的更换需一对同时更换。液压系统动作应灵敏、可靠,无连冲。
10.调湿粉粹机:定期检查磨辊表面的磨损及磨辊轴两端油封的密封情况,如油杯内油脂含水应及时更换;磨辊的更换需一对同时更换。
6.2.13 麦汁酿造主要设备(糊化锅、糖化锅、煮沸锅、沉淀槽等):
1.资料应满足:有完整的设计、审批等相关资料;制造、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验收资料和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等齐全。
2.锅体: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锅体无倾斜、沉降缺陷。设备应无腐蚀现象,管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4.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配有冷却水的机封应保证管道畅通,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5.安全附件: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下方安装截止阀时,截止阀应常开,并设有铅封或其它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6.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屏护完整,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7.糊(糖)化锅:传动系统运转应平稳、无噪音;搅拌叶片和立轴连接应牢固、密封无渗漏,搅拌物料均匀;变速箱运行可靠、油质及油量符合要求,无漏油。
8.煮沸锅:加热器应牢固可靠,无泄漏,效率应达到设计要求,运行时应无超压、超温、超载,且无异常振动,疏水器应保持畅通。
6.2.14 麦汁过滤机(压滤机、过滤槽):
1.设备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应坚实;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2.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开关应齐全,动作可靠。
3.排糟设备运行可靠、无泄漏;与设备及管道相连的阀门及控制灵活可靠、无泄漏。
4.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5.安全附件: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配有冷却水的机封应保证管道畅通,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7.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电控箱、柜与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应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任何急停装置动作均应切断所有动力回路;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8.压滤机:定期逐片检查清洗滤布、膜片,更换时严禁使用硬性工具,保证滤布、膜片平整;两边的传动装置应灵敏、一致,无歪斜、受压均匀。
9.过滤槽:定期逐片检查清洗过滤板平整度,表面无凹凸现象;刮板应无磨损、平整,升降灵活一致;耕刀应垂直、无磨损,与过滤板的距离适当。
6.2.14 发酵罐:
1.罐体无严重变形及腐蚀现象。
2.基础支架无裂纹破损及下沉现象。
3.保温层完好无脱落。
4.冷却夹套无介质泄漏现象。
5.管路、阀门安装整齐合理。
6.各部位连接螺栓齐全紧固。
7.微机系统及各类仪表准确有效。
6.2.15 CIP清洗系统:
1.设备内外应光滑、无锈斑、无腐蚀现象,管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汽、漏水;焊缝应无未焊透、咬边、裂纹等缺陷。
2.与设备、管道相联的阀门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
3.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4.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5.酸、碱、杀菌剂、酒精等使用现场应设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处置设施,以及清洗、稀释用的水源和冲洗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保证人员安全。
6.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16 清酒过滤机:
1.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罐体无倾斜、沉降缺陷。
2.设备受压应达到设计要求,无泄漏;管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配有冷却水的机封应保证管道畅通,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4.安全附件: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
5.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开关应齐全,动作可靠。
6.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7.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17 卸垛机、码垛机、卸箱机、装箱机: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5.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6.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18 洗瓶机、洗箱机: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加热器无泄漏。各蒸汽管道应符合有关规定。
5.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不缺油,不漏油。
6.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7.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8.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19 装酒压盖机: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5.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6.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20 杀菌机: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加热器无泄漏。各蒸汽管道应符合有关规定。
5.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不缺油,不漏油。
6.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7.观察窗玻璃无破损,密封条无泄漏。玻璃强度和刚度应与环境温度相适应。
8.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9.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21 产品标识设备、二次包装设备: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应切断所有动力回路。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不缺油,不漏油。
5.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6.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7.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22 易拉罐液位检测机:
1.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辐射警示标识。
2.在检测机主射线方向侧采用铅板屏蔽。
3.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所在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放射源应有使用登记证。
制冷压缩机:
1.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完好,保温层齐全完整,无严重脱落破损现象。
2.各机台外表无严重腐蚀,漆色完好。
3.相邻管道与构件无异常。
4.安全附件:吸汽、排汽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检验周期内使用,工作状态合理,记录齐全;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在规定的工作参数内。
5.各机台基础螺栓固定牢固,无移位、沉降倾斜等缺陷。
6.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不缺油、不漏油。
7.电器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控制系统开关齐全,性能灵敏可靠。
8.液氨贮罐,其区域合理设置水喷淋设施及高压水源;其区域的电器、照明灯必须是防爆装置。
9.液氨贮罐应设有事故状况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措施和设施。
10.各机台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操作室内无氨味,无异常振动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6.2.23 蒸发式冷凝器:
1.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记录齐全。
2.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焊接牢固,无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裂等缺陷。
3.各类管道无腐蚀,无泄漏,管道内架牢固可靠。
4.电机、风机、水泵基础螺栓固定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5.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无缺油、漏油现象。
6.风机、水泵运转正常,无杂音。
7.定期对水位、水质进行生物污染检查,保持水质清洁、无污物和残渣,定期检查系统(排污)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6.2.24 二氧化碳、制氮设备:
1.设备能力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制气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安全阀开启压力符合系统要求,附属仪表标示准确,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装置灵活敏捷。
3.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在规定的工作参数内。
4.各机台基础螺栓牢固,无移位、沉降、倾斜等缺陷。
5.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保温层齐全完整,无严重脱落破损现象。
6.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控制系统开关齐全,性能灵敏可靠。
7.电器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控制系统开关齐全,性能灵敏可靠。
8.各机台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6.2.25 输送机械:
1.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机械化运输线上每隔5m长度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停开关;皮带输送机的人行一侧,应设置适宜的急停开关。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开关。急停开关不应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复位,并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
3.安全装置:
(1)皮带输送机在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并运转灵活,销轴无窜动;转弯处应设置防倾覆装置。
(2)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
(3)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转弯处应设置防倾覆装置。
(4)垂直升降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并设有防护栏,其门应设置联锁装置。
4.通道、梯台和防护网(栏):
(1)输送机械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2m。
(2)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输送机械的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栅(栏)。
(3)人员需经常跨越输送机械的部位应设置人行过道(桥)。
(4)工业梯台应符合GB50205 及GB4053的相关规定;防护护网(栏)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5.启动(绿色)和停止(红色)装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信号。
6.电气设备的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26 储罐:
1.资料应满足:有完整的设计、审批的相关资料;制造、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验收资料和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等齐全。
2.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罐体无倾斜、沉降缺陷。
3.设备内外应光滑、无锈斑、无腐蚀现象,罐体内涂料完整无脱落;管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罐顶呼吸阀灵敏可靠。
4.罐体的夹套降温系统应安全可靠、无泄漏现象;保温的材料、厚度应符合相关规定,阀门安全可靠,无泄漏。
5.安全附件:
(1)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
(4)非标压力储罐(容器),应经具有相应资质部门检测确认后使用。
6.操作系统内各种仪表、指示器、按钮等应设置合理,显示正确。
7.防雷设计、验算、布局、隔离等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规定。
8.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配有冷却水的机封应保证管道畅通,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6.2.27 制冷站:
1.液氨储罐有喷淋。
2.液氨储罐有围堰。
3.事故排风机防爆且有连锁装置。
4.现场设置洗眼器,配备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应急药箱等。
5.安装氨气浓度报警器
6.电器及照明设备等应防爆。
7.制冷系统应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8.现场有防液氨泄露中毒应急预案。
9.现场设风向标。
10.管道标明介质、流向、安全色。
11.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12. 控制室门按规定向外开。
6.2.28 危险化学品库:
1.库房建筑物: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启。库房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规定,应定期进行检测并保证可靠。
2.物品存放:危险化学品应按其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严禁爆炸性物质与其它任何物质同库存放。严禁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氧化着火的物质同库存放。严禁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存放。遇热、遇火、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映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应存放在露天或有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应与爆炸品、氧化剂、易燃品、自燃品、腐蚀品存放于同一库房中。存放处及使用场所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隔热和通风:库房应采取高低窗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门窗的玻璃应采取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
4.防爆和防静电:应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库内设备、工艺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5.消防: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相关规定;灭火器应定置存放,并在校验周期内使用;灭火器存放点应设有编号、责任人;库房外灭火的消防设施应齐全。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足够的转弯半径。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并确保可靠。库房外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有储存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的标识牌。
6.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泄漏和防遗散措施。
7.库内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关的应急物资。
6.2.29 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中央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10mm。
7.油浸式变压器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6.2.30 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各类低压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3.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热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等装置。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6.2.31 动力照明箱(柜、板):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防爆等动力照明箱、柜。
2.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3.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6.2.32 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用电、配电设备金属外壳及电缆桥架、支架、保护管等均须可靠接保护地线(PE)。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33 临时用电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6.2.34 电焊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进行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m。
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5.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6.2.35 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应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电阻符合要求,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6.2.36 管线:
1.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2.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有隔热措施。
6.2.37 作业场所应划出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液氨和二氧化碳使用场所等。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6.3特种设备管理 6.3.1 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管理制度。
6.3.2 按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每月自检,按期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
6.3.3 压力容器等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
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
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6.3.4 工业气瓶:
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防火要求。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应设置二级瓶库。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
8.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应设置足量消防器材。
6.3.5 锅炉与辅机:
1.锅炉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校验;出厂和安装资料、运行记录、锅炉司炉工司炉操作证、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检验报告证(单)等资料齐全。
2.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供热量大于30×104 kcal/h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大于0.5t/h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两只安全阀;其余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1只安全阀.
(2)每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运行时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3)杠杆式安全阀必须设有防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设有提升把手和防止随意拧动调整紧固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设有防止重片飞出的装置。
3.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蒸发量大于0.2t/h的锅炉应至少安装两只独立的水位表。
(2)应有最低和最高极限水位、正常水位标志线,水位清晰可见。
(3)排放水管应排至安全的地方,玻璃管式水位表应设置防护罩。
(4)水位表的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布线应设有隔热措施。
(5)水控汽阀无泄漏。
4.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刻度盘上标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
(2)每6个月校验一次;压力表旋转式三通旋塞应灵活、无泄漏。
5.排污阀应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6.炉水取样冷却器冷却效果明显,且确保冷热水管路畅通。
7.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高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超压报警器。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器及联锁装置。燃油、燃气、燃煤(粉)的锅炉应安装可靠的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燃气锅炉烟道应设有防爆门。
8.每台锅炉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并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9.本体应无严重漏风、漏烟、漏汽、漏油现象;炉墙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泄漏。
10.水处理:蒸发量小于2t/h的锅炉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pH值测试记录。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能达到GB/T1576的指标要求,水垢厚度应小于1.5mm。
11.辅机
(1)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应齐全、完好,无破损、无泄漏;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的相关规定。
(2)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3)粉煤间、输煤廊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皮带输煤机人行侧应设有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4)管道漆色及保温应准确、完好,且无泄漏。
6.3.6 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
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
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7.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6.3.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安装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3.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正常的安全状态。
4.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6.4.1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6.4.2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6.4.3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1.2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6.1.3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2.2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6.2.3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6.2.4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6.2.5 粗选机:
1.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无杂音,传动皮带松紧一致,各种防护罩牢固可靠。
2.各种电器线路、控制按钮等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接地良好并且符合防爆要求。
3.各固定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现象。筛子、偏心轴等主要零件无严重磨损,筛网正常,无破损。
4.清理或更换筛网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由专人监护。
5.现场急停开关操作灵敏并有明显警示标牌。
6.轴承润滑、密封良好。
7.排风装置齐全有效。
6.2.6 大麦分选机(滚筛式):
1.安全防护装置牢固可靠。
2.传动系统运转正常,各种防护罩牢固可靠。
3.清理或更换筛网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由专人监护。
4.主要零部件、筛子、绞龙、齿轮、滚筒等无严重磨损,筛网正常,无破损。
5.电气系统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6.现场急停开关操作灵敏并有明显警示标牌。
7.轴承润滑、密封良好。
6.2.7 绿麦搅拌机:
1.油泵运转正常。
2.传动系统运转平稳,搅拌物料均匀。
3.变速器油质、油量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
4.螺旋翼片、齿轮、轴承、轴瓦无严重磨损。
5.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性能灵敏可靠。
6.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电机、电器防潮措施齐全可靠。
7.设备各部分密封良好,无渗漏。
8.清理或更换螺旋翼片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由专人监护。
6.2.8 干麦搅拌机:
1.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搅拌物料均匀。
2.搅拌叶、齿轮、轴承、轴瓦无严重磨损。
3.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润滑良好,不缺油,不漏油。
4.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性能灵敏可靠。
5.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变速器油质、油量符合要求。
7.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
8.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无杂音。
9.搅拌翅子、耙杆、胶皮刷无严重磨损。
6.2.9 除根机:
1.主要零部件、绞刀、筛子等无严重磨损。清理或更换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由专人监护。
2.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无杂音,进出料口畅通,各种防护罩牢固齐全。
3.润滑良好,不缺油,不漏油。
4.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性能灵敏可靠。
5.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各固定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现象。
6.2.10 除尘设备:
1.系统中除尘(处理)设备的效率应大于该设备设计参数的90%。系统中各设备及其部件应齐全、完好,各种管道上的闸板、阀门应灵活、可靠,连接处无泄漏,管道弯曲角度应准确,弯曲处的表面应无皱纹和裂纹,其横断面应无明显的变形。系统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应坚实。
2.设备外露的风机应基础牢固,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吸尘罩(吸气罩)布置应合理,其金属结构件应完整、无腐蚀,表面油漆无脱落。
3.除尘器的清灰系统应运行正常,除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其漏风率应小于5%。滤袋的清扫需用毛刷刷滤袋,或用适宜的设备清扫(如吸尘器、滤袋清理机)。
4.系统中附属的压力容器应符合法定要求,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11 筛选机械:
1.两台振动电机的旋转方向必须相反,且电气控制必须联锁,保证电机同时运转或停车。调整振动行程的大小,四组偏重块必须同时调整,且偏重块的重叠量应完全一致。开车时先空载一段时间后再加载,严禁负载启动。
2.橡胶弹簧应防止龟裂或松动。各紧固件不得松动,应及时拧紧。经常检查清洁橡胶球并及时更换。筛面应经常清理,不能用锤子及铁器敲击筛面,应用压空或钢丝刷将筛面清理干净。
3.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4.设备的防护盖、观察窗、软连接除应具备防护功能外,还应具有防止粉尘的功能。启动和停止装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信号。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锁定装置。
5.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12 粉碎机:
1.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且应采取减震措施。
2.连锁装置安全可靠有效。
3.设备应配急停开关。
4.旋转部件及防护:设备运转中应平稳、无噪音;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位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运动部件应标明其运动方向,单向旋转的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5.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6.主轴轴承的温升不能超过轴承的设计值。
7.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8.锤式粉粹机:定期改变一次粉粹机转子的转向。锤片更换时必须整组更换,不能只换一个单片。锤片安装时必须严格要求排列,径向相对称的两组锤片总重量相差不得超过5g。
9.磨辊粉粹机:定期检查磨辊表面的磨损情况并及时清理齿间的杂物,不能用硬物敲打磨辊表面;磨损的更换需一对同时更换。液压系统动作应灵敏、可靠,无连冲。
10.调湿粉粹机:定期检查磨辊表面的磨损及磨辊轴两端油封的密封情况,如油杯内油脂含水应及时更换;磨辊的更换需一对同时更换。
6.2.13 麦汁酿造主要设备(糊化锅、糖化锅、煮沸锅、沉淀槽等):
1.资料应满足:有完整的设计、审批等相关资料;制造、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验收资料和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等齐全。
2.锅体: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锅体无倾斜、沉降缺陷。设备应无腐蚀现象,管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4.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配有冷却水的机封应保证管道畅通,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5.安全附件: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下方安装截止阀时,截止阀应常开,并设有铅封或其它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6.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屏护完整,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7.糊(糖)化锅:传动系统运转应平稳、无噪音;搅拌叶片和立轴连接应牢固、密封无渗漏,搅拌物料均匀;变速箱运行可靠、油质及油量符合要求,无漏油。
8.煮沸锅:加热器应牢固可靠,无泄漏,效率应达到设计要求,运行时应无超压、超温、超载,且无异常振动,疏水器应保持畅通。
6.2.14 麦汁过滤机(压滤机、过滤槽):
1.设备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应坚实;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2.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开关应齐全,动作可靠。
3.排糟设备运行可靠、无泄漏;与设备及管道相连的阀门及控制灵活可靠、无泄漏。
4.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5.安全附件: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配有冷却水的机封应保证管道畅通,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7.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电控箱、柜与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应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任何急停装置动作均应切断所有动力回路;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8.压滤机:定期逐片检查清洗滤布、膜片,更换时严禁使用硬性工具,保证滤布、膜片平整;两边的传动装置应灵敏、一致,无歪斜、受压均匀。
9.过滤槽:定期逐片检查清洗过滤板平整度,表面无凹凸现象;刮板应无磨损、平整,升降灵活一致;耕刀应垂直、无磨损,与过滤板的距离适当。
6.2.14 发酵罐:
1.罐体无严重变形及腐蚀现象。
2.基础支架无裂纹破损及下沉现象。
3.保温层完好无脱落。
4.冷却夹套无介质泄漏现象。
5.管路、阀门安装整齐合理。
6.各部位连接螺栓齐全紧固。
7.微机系统及各类仪表准确有效。
6.2.15 CIP清洗系统:
1.设备内外应光滑、无锈斑、无腐蚀现象,管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汽、漏水;焊缝应无未焊透、咬边、裂纹等缺陷。
2.与设备、管道相联的阀门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
3.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4.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5.酸、碱、杀菌剂、酒精等使用现场应设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处置设施,以及清洗、稀释用的水源和冲洗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保证人员安全。
6.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16 清酒过滤机:
1.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罐体无倾斜、沉降缺陷。
2.设备受压应达到设计要求,无泄漏;管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配有冷却水的机封应保证管道畅通,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4.安全附件: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
5.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开关应齐全,动作可靠。
6.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7.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17 卸垛机、码垛机、卸箱机、装箱机: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5.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6.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18 洗瓶机、洗箱机: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加热器无泄漏。各蒸汽管道应符合有关规定。
5.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不缺油,不漏油。
6.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7.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8.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19 装酒压盖机: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5.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6.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20 杀菌机: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加热器无泄漏。各蒸汽管道应符合有关规定。
5.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不缺油,不漏油。
6.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7.观察窗玻璃无破损,密封条无泄漏。玻璃强度和刚度应与环境温度相适应。
8.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9.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21 产品标识设备、二次包装设备:
1.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紧固件、连接件的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应切断所有动力回路。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自动复位。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4.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不缺油,不漏油。
5.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6.设备附属仪表灵敏、准确,并处于校验使用周期内。
7.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标识清晰,保护回路应齐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误操作。
6.2.22 易拉罐液位检测机:
1.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辐射警示标识。
2.在检测机主射线方向侧采用铅板屏蔽。
3.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所在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放射源应有使用登记证。
制冷压缩机:
1.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完好,保温层齐全完整,无严重脱落破损现象。
2.各机台外表无严重腐蚀,漆色完好。
3.相邻管道与构件无异常。
4.安全附件:吸汽、排汽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检验周期内使用,工作状态合理,记录齐全;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在规定的工作参数内。
5.各机台基础螺栓固定牢固,无移位、沉降倾斜等缺陷。
6.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不缺油、不漏油。
7.电器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控制系统开关齐全,性能灵敏可靠。
8.液氨贮罐,其区域合理设置水喷淋设施及高压水源;其区域的电器、照明灯必须是防爆装置。
9.液氨贮罐应设有事故状况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措施和设施。
10.各机台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操作室内无氨味,无异常振动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6.2.23 蒸发式冷凝器:
1.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记录齐全。
2.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焊接牢固,无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裂等缺陷。
3.各类管道无腐蚀,无泄漏,管道内架牢固可靠。
4.电机、风机、水泵基础螺栓固定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5.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油路畅通,无缺油、漏油现象。
6.风机、水泵运转正常,无杂音。
7.定期对水位、水质进行生物污染检查,保持水质清洁、无污物和残渣,定期检查系统(排污)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6.2.24 二氧化碳、制氮设备:
1.设备能力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制气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安全阀开启压力符合系统要求,附属仪表标示准确,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装置灵活敏捷。
3.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在规定的工作参数内。
4.各机台基础螺栓牢固,无移位、沉降、倾斜等缺陷。
5.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保温层齐全完整,无严重脱落破损现象。
6.润滑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控制系统开关齐全,性能灵敏可靠。
7.电器系统装置齐全,接地良好,控制系统开关齐全,性能灵敏可靠。
8.各机台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6.2.25 输送机械:
1.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机械化运输线上每隔5m长度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停开关;皮带输送机的人行一侧,应设置适宜的急停开关。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开关。急停开关不应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复位,并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
3.安全装置:
(1)皮带输送机在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并运转灵活,销轴无窜动;转弯处应设置防倾覆装置。
(2)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
(3)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转弯处应设置防倾覆装置。
(4)垂直升降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并设有防护栏,其门应设置联锁装置。
4.通道、梯台和防护网(栏):
(1)输送机械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2m。
(2)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输送机械的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栅(栏)。
(3)人员需经常跨越输送机械的部位应设置人行过道(桥)。
(4)工业梯台应符合GB50205 及GB4053的相关规定;防护护网(栏)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5.启动(绿色)和停止(红色)装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信号。
6.电气设备的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6.2.26 储罐:
1.资料应满足:有完整的设计、审批的相关资料;制造、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验收资料和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等齐全。
2.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罐体无倾斜、沉降缺陷。
3.设备内外应光滑、无锈斑、无腐蚀现象,罐体内涂料完整无脱落;管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罐顶呼吸阀灵敏可靠。
4.罐体的夹套降温系统应安全可靠、无泄漏现象;保温的材料、厚度应符合相关规定,阀门安全可靠,无泄漏。
5.安全附件:
(1)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
(4)非标压力储罐(容器),应经具有相应资质部门检测确认后使用。
6.操作系统内各种仪表、指示器、按钮等应设置合理,显示正确。
7.防雷设计、验算、布局、隔离等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规定。
8.泵的基础应牢固、可靠,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配有冷却水的机封应保证管道畅通,压力稳定。联轴器同心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6.2.27 制冷站:
1.液氨储罐有喷淋。
2.液氨储罐有围堰。
3.事故排风机防爆且有连锁装置。
4.现场设置洗眼器,配备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应急药箱等。
5.安装氨气浓度报警器
6.电器及照明设备等应防爆。
7.制冷系统应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8.现场有防液氨泄露中毒应急预案。
9.现场设风向标。
10.管道标明介质、流向、安全色。
11.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12. 控制室门按规定向外开。
6.2.28 危险化学品库:
1.库房建筑物: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启。库房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规定,应定期进行检测并保证可靠。
2.物品存放:危险化学品应按其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严禁爆炸性物质与其它任何物质同库存放。严禁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氧化着火的物质同库存放。严禁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存放。遇热、遇火、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映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应存放在露天或有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应与爆炸品、氧化剂、易燃品、自燃品、腐蚀品存放于同一库房中。存放处及使用场所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隔热和通风:库房应采取高低窗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门窗的玻璃应采取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
4.防爆和防静电:应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库内设备、工艺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5.消防: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相关规定;灭火器应定置存放,并在校验周期内使用;灭火器存放点应设有编号、责任人;库房外灭火的消防设施应齐全。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足够的转弯半径。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并确保可靠。库房外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有储存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的标识牌。
6.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泄漏和防遗散措施。
7.库内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关的应急物资。
6.2.29 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中央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10mm。
7.油浸式变压器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6.2.30 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各类低压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3.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热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等装置。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6.2.31 动力照明箱(柜、板):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防爆等动力照明箱、柜。
2.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3.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6.2.32 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用电、配电设备金属外壳及电缆桥架、支架、保护管等均须可靠接保护地线(PE)。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33 临时用电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6.2.34 电焊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进行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m。
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5.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6.2.35 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应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电阻符合要求,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6.2.36 管线:
1.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2.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有隔热措施。
6.2.37 作业场所应划出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液氨和二氧化碳使用场所等。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6.3特种设备管理 6.3.1 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管理制度。
6.3.2 按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每月自检,按期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
6.3.3 压力容器等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
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
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6.3.4 工业气瓶:
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防火要求。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应设置二级瓶库。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
8.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应设置足量消防器材。
6.3.5 锅炉与辅机:
1.锅炉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校验;出厂和安装资料、运行记录、锅炉司炉工司炉操作证、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检验报告证(单)等资料齐全。
2.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供热量大于30×104 kcal/h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大于0.5t/h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两只安全阀;其余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1只安全阀.
(2)每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运行时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3)杠杆式安全阀必须设有防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设有提升把手和防止随意拧动调整紧固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设有防止重片飞出的装置。
3.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蒸发量大于0.2t/h的锅炉应至少安装两只独立的水位表。
(2)应有最低和最高极限水位、正常水位标志线,水位清晰可见。
(3)排放水管应排至安全的地方,玻璃管式水位表应设置防护罩。
(4)水位表的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布线应设有隔热措施。
(5)水控汽阀无泄漏。
4.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刻度盘上标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
(2)每6个月校验一次;压力表旋转式三通旋塞应灵活、无泄漏。
5.排污阀应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6.炉水取样冷却器冷却效果明显,且确保冷热水管路畅通。
7.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高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超压报警器。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器及联锁装置。燃油、燃气、燃煤(粉)的锅炉应安装可靠的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燃气锅炉烟道应设有防爆门。
8.每台锅炉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并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9.本体应无严重漏风、漏烟、漏汽、漏油现象;炉墙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泄漏。
10.水处理:蒸发量小于2t/h的锅炉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pH值测试记录。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能达到GB/T1576的指标要求,水垢厚度应小于1.5mm。
11.辅机
(1)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应齐全、完好,无破损、无泄漏;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的相关规定。
(2)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3)粉煤间、输煤廊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皮带输煤机人行侧应设有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4)管道漆色及保温应准确、完好,且无泄漏。
6.3.6 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
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
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7.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6.3.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安装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3.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正常的安全状态。
4.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6.4.1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6.4.2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6.4.3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7.作业安全
7.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其他危险作业。
7.1.2 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1.3 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7.1.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执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2.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
3.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有专人监护。
5.采取便于有限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7.1.5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给操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
7.1.6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3.企业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粘贴安全标签,在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附近,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4.企业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
5.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7.1.7 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7.2作业行为管理 7.2.1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需要规范的作业行为主要包括:
1.遵守劳动纪律。
2.设备开机前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3.运转中的设备禁止进行擦洗、清扫、拆卸和维护维修等可能直接接触运转部位的操作。
4.工作过程中,如有故障,停机通知修理,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复工作状态。
5.作业完成时按规定进行停机操作,关闭电源,清理岗位作业环境。
7.2.2 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票制度。
7.2.3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7.2.4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3.1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7.3.2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3.3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7.4相关方管理 7.4.1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7.4.2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7.4.3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7.4.4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7.4.5 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5变更 7.5.1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7.5.2 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控制。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其他危险作业。
7.1.2 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1.3 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7.1.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执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2.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
3.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有专人监护。
5.采取便于有限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7.1.5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给操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
7.1.6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3.企业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粘贴安全标签,在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附近,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4.企业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
5.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7.1.7 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7.2作业行为管理 7.2.1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需要规范的作业行为主要包括:
1.遵守劳动纪律。
2.设备开机前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3.运转中的设备禁止进行擦洗、清扫、拆卸和维护维修等可能直接接触运转部位的操作。
4.工作过程中,如有故障,停机通知修理,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复工作状态。
5.作业完成时按规定进行停机操作,关闭电源,清理岗位作业环境。
7.2.2 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票制度。
7.2.3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7.2.4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3.1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7.3.2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3.3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7.4相关方管理 7.4.1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7.4.2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7.4.3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7.4.4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7.4.5 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5变更 7.5.1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7.5.2 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控制。
8.隐患排查和治理
8.隐患排查和治理
8.1隐患排查 8.1.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
8.1.2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8.1.3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1.4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8.2.2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8.2.3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 8.3.1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3.2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3.3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8.1隐患排查 8.1.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
8.1.2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8.1.3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1.4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8.2.2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8.2.3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 8.3.1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3.2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3.3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9.重大危险源监控
9.重大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9.1.1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9.1.2 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9.2.2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监控与管理 9.3.1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9.3.2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9.3.3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9.1辨识与评估 9.1.1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9.1.2 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9.2.2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监控与管理 9.3.1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9.3.2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9.3.3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0.职业健康
10.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10.1.1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10.1.2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0.1.3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0.1.4 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0.1.5 产生和存在粉尘(如原料粉碎等)、毒物(如液氨等)、噪声(如空压机、风机、洗瓶机、泵等)、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岗位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
10.1.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液氨、二氧化碳等储存和使用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SH3063的规定;应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7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0.1.8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1.9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2.2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0.2.3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0.3职业危害申报 10.3.1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0.3.2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0.1职业健康管理 10.1.1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10.1.2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0.1.3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0.1.4 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0.1.5 产生和存在粉尘(如原料粉碎等)、毒物(如液氨等)、噪声(如空压机、风机、洗瓶机、泵等)、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岗位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
10.1.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液氨、二氧化碳等储存和使用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SH3063的规定;应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7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0.1.8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1.9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2.2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0.2.3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0.3职业危害申报 10.3.1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0.3.2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1.应急救援
11.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1.1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1.1.2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1.1.3 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1.1.4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11.2应急预案 11.2.1 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11.2.2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1.2.3 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11.3.2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4应急演练 11.4.1 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1.4.2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应急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1.1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1.1.2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1.1.3 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1.1.4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11.2应急预案 11.2.1 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11.2.2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1.2.3 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11.3.2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4应急演练 11.4.1 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1.4.2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应急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12.2.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2.2.2 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12.3事故案例教育 对员工进行有关事故案例的教育。
12.1事故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12.2.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2.2.2 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12.3事故案例教育 对员工进行有关事故案例的教育。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13.1.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3.1.2 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13.1.3 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3.1绩效评定 13.1.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3.1.2 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13.1.3 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