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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安全生产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1.1.1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1.1.2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1.2.1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结果、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1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1.2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2.2职责 2.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2.3 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投入
3.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3.1.1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1.2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1.3 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2相关保险 3.2.1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3.2.2 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4.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并发布清单。
4.1.3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1.4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2规章制度 4.2.1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4.2.2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3操作规程 4.3.1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2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3.3 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4.6.2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6.3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5.教育培训
5.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5.1.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5.1.2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1.3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6.生产设备设施
6.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1.1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6.1.2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6.2.2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6.2.3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6.2.4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6.2.5 酒库:
1.酒库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
2.酒库内应阴凉,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库内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或可能会对库存物造成污染或毒害作用的物料。
3.酒库内应设置易燃易爆气体监测装置,使用的酒泵及其他电气设施应为防爆型。库内作业时,应避免产生火花,库房四壁应安装换气扇,库内温度或酒精浓度超过规定要求时,应及时启动换气扇。电器开关箱应设于库外,对库内设施、设备的维修须移至库外进行。
6.2.6 储酒罐区:
1.露天酒罐区的贮酒罐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管路应用法兰连接,储酒罐顶部应设置呼吸阀,罐体上应安装液位显示装置。储酒罐间距应按规定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2.储酒罐区四周应砌筑围堰,并采取防溢流措施。围堰的高度应满足能容纳罐区内最大储罐的容量要求,同时设置排酒装置,以便溢流酒能及时排出。酒罐顶部应架设喷淋装置,在环境温度过高时对储酒容器进行降温。罐区应采取防雷措施。
3.罐区内需动用明火维修的设施设备,应移出区外进行。必须在区内维修时,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完善的防范措施,按规定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作业。工作结束后,彻底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4.需进入罐体内部作业时,应首先放空、清理储罐内残留物质,经检测空气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实施作业,并派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保持与罐内操作人员的联系,所用照明器具应为防爆型,配用电源电压应为12v以下的安全电压。
6.2.7 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1.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并满足防尘、防火、防爆要求,灌装车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2.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灭火设施、设备,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在开关和灯具上装有安全防护罩。
3.堆垛应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设置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证畅通。
4.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应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6.2.8 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1.易燃易爆场所应有必要的防火、防爆设施。
2.爆炸危险场所(如酒库)的通风设施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定期检测。
3.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选用有资质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准备工作,不准随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4.对于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报警、安全联锁等装置,在白酒可能发生泄漏扩散的地方,应安装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措施消除静电、防止静电积聚。
6.粮食粉碎、制曲车间、酒库等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形式。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静电点火危险时,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6.2.9 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中央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10mm。
7.油浸式变压器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6.2.10 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架空绝缘导线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3.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6.2.11 动力照明箱(柜、板):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防爆等动力照明箱、柜。
2.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3.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6.2.12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13 临时用电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6.2.14 电焊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6.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m。
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6.2.15 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6.2.16 管线:
1.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2.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有隔热措施。
作业场所应划出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6.3特种设备管理 6.3.1 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管理制度。
6.3.2 按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每月自检,按期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
6.3.3 压力容器等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
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
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6.3.4 工业气瓶:
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3年检验一次。惰性气体(氮气)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30年的应按报废处理。
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应设置二级瓶库。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
8.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应设置足量消防器材。
6.3.5 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
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以及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
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7.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6.3.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安装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3.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正常的安全状态。
4.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6.4.1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6.4.2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6.4.3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7.作业安全
7.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临时用电作业。
6.其他危险作业。
7.1.2 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1.3 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7.1.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执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2.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
3.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有专人监护。
5.采取便于有限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7.1.5 缺氧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1.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如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污水池等)作业,必须采取充分可靠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标准规定的允许值以上,严禁使用纯氧作为气源进行通风换气。
2.对由于防爆、防氧化等原因不能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能进行可靠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安装可靠的安全绳网,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
4.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5.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6.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能在非常情况下及时、可靠地抢救受害作业人员。
7.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如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7.1.6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3.企业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粘贴安全标签,在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附近,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4.企业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
5.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7.1.7 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5.作业活动至少包括:
(1)原料粉碎作业。
(2)酿造作业。
(3)制曲作业。
(4)检验作业。
(5)灌装作业。
(6)包装作业。
(7)运输作业。
(8)仓储作业。
7.2作业行为管理 7.2.1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需要规范的作业行为主要包括:
1.遵守劳动纪律。
2.设备开机前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3.运转中的设备禁止进行擦洗、清扫、拆卸和维护维修等可能直接接触运转部位的操作。
4.工作过程中,如有故障,停机通知修理,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复工作状态。
5.作业完成时按规定进行停机操作,关闭电源,清理岗位作业环境。
7.2.2 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票制度。
7.2.3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7.2.4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3.1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7.3.2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3.3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7.4相关方管理 7.4.1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7.4.2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7.4.3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7.4.4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7.4.5 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5变更 7.5.1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7.5.2 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控制。
8.隐患排查和治理
8.隐患排查和治理
8.1隐患排查 8.1.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
8.1.2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8.1.3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1.4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8.2.1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8.2.2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 8.3.1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3.2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3.3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9.重大危险源监控
9.重大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9.1.1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9.1.2 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9.2.2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监控与管理 9.3.1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9.3.2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9.3.3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0.职业健康
10.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10.1.1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10.1.2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0.1.3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0.1.4 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0.1.5 存在粉尘(如原料粉碎等)、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岗位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
10.1.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7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0.1.8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1.9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0.2.1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0.3职业危害申报 10.3.1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0.3.2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1.应急救援
11.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1.1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1.1.2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1.1.3 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1.1.4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11.2应急预案 11.2.1 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11.2.2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1.2.3 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11.3.2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4应急演练 11.4.1 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1.4.2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11.5事故救援 11.5.1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11.5.2 应急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12.2.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12.3事故案例教育 对员工进行有关事故案例的教育。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13.1.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3.1.2 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13.1.3 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