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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总 则
1.0.1为了在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中,确保安全生产、充分利用和节

约能源、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工程设计。扩建和改建工程可

参照执行。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 般 规 定
2.0.1在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中,有关装置或单元应提供下列技术条件:
1装置或单元 (以下简称 “装置),’正常生产产出燃料气的组成、温度、压力、小时产量、波动

范围及用量等;

2装置正常生产产出可MKIk性排放气体的组成、温度、压力、泄放量、泄放时间、波动范围及最大

允许背压等;

3装置开工、停工和计划内中、小修时,产生可燃性排放气体的组成、温度、压力、最大排放量

和持续时间、波动范围及最大允许背压等:

4装置在各种事故状态下,产出可燃性排放气体的组成、温度、压力、最大排放量及其持续时间、

波动范围及最大允许背压等。

事故状态指:

a火灾事故;
b停水、停电及蒸汽、仪表风供应中断等公用工程事故;

c其它事故。
2.0.2 在对第2.0.1条第3,4款中排放工况数据进行组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工艺装置开、停工及发生某一种事故时,与可燃气体排放管道相连的安全阀或泄压阀,如

不同时排放,则其泄放量不应简单叠加:

b应考虑工艺自动控制系统中,自动联锁对排放量的影响:

c不考虑同时发生两种事故的工况.对不同事故发生的排放条件不进行组合;

d不考虑不可抗拒因素引起事故对排放系统的影响。
2.0.3 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要求:

1 总工艺流程对全厂燃料平衡的要求 (包括分期建设和不同加工方案);
2 装置正常生产、开停工、事故处理、维修吹扫时装置对系统以及系统对装置的要求:

3 燃料气中氢、液化烃组分含量较高时,宜考虑回收利用。

2.0.4 需与外部管网连接的装置,其内部的燃料气管道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内送出然料气的操作温度不宜高于400C,操作压力应与外部管网燃料气系统的控制压力相适应;

2 装置内应有本装置自行吹扫可燃性气体和排放的措施:

3 高于常温并含有碳五以上烃类的可燃性气体排出装置之前,应经分液罐分液,对于含有粉尘和

固体颗粒物的排放气体还应除尘。

2.0.5 设计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时,装置内外应统一进行流体力学计算及应力计算。
2.0.6 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宜在下列各处设取样点:

1装置可然性排放气体进入排放总管前;

2 可燃性排放气体进入火炬前;

3 可燃性排放气体进入回收设施前。
2.0.7分液罐、凝结液收集罐、水封罐、气柜等设备及管网系统,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2.0.8燃料气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管网的低点应有密闭排凝措施。
燃料气系统
3.0.1石油化工企业厂内宜设一个燃料气系统,进行单级压力控制,控制压力宜为。.2-0.5MPa(g);
操作压力低于 0.2MPa(g)的燃料气宜在装置内部充分利用,亦可根据需要另设管网系统,但全厂不

宜超过两个管网系统。

3.0.2 各装置为稳定生产需要经常或定期排放的可嫩性气体,当操作条件与燃料气系统相适应时,应
排入燃料气系统。
3.0.3 进行全厂燃料气系统设计时,燃料气用户的总用气能力必须大于燃料气总产量,当最大用户停

工检修时。其余各用户的用气能力仍应与总产气量相平衡。

3.0.4 进行燃料气平衡时,应将稳压需要的液化石油气气化量考虑在燃料气总供应量内,燃料气系统

应按最不利条件下气体的产量和热值进行设计。

3.0.5 燃料气用户应考虑用燃料油作为备用燃料。只能烧气的装置必要时应自行设置液化石油气气化

设施,以液化石油气作为备用燃料。

3.0.6燃料气系统有多个产户,且布置较为集中时,宜设共用的稳压罐,经混合后送往各用户。
3.0.7 燃料气管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料气管网应按枝状布置:

2 燃料气系统应采取稳压措施;

3 在当地历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下,气化用的液化石油气的饱和蒸气压低于燃料气系统的控制压力

时,管网应设防凝措施:

4 可在管网适当位置设置高、低压报普o
10.8 燃料气管网可采用下列稳压措施:
1气化液化石油气或补充气态烃;
2 管网上设安全泄压阀;安全泄压阀的出口管应接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
3 设置压力调节回路。
3.0.9 液化石油气气化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常气化量应根据燃料气的产、用量的波动范围确定,没有确切数据时,可取嫩料气总产量的

5%-10%; 2 气化热源宜用低压蒸汽或热水:
3 气化器应设安全泄压阀和液位控制;

4 气化器应采取自动控制出口压力的措施:

5 气化器宜设在用气负荷中心区域。

3.0.10 燃料气管网应在主要产气、用气点设置检测、计量仪表。
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
4.0.1下列不同来源的可燃性气体,均可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 (以下简称 “排放系统”): 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而必须排出的可燃性气体; 2 事故排放出或泄压排放出的可燃性气体; 3 开停工及检修时泄压排放出的可燃性气体; 4 液化石油气泵等短时间间断排放出的可燃性气体。 4.0.2 下列气体不宜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1 能与排放系统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 2 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可燃性气体混合物; 3 易聚合、对排放系统管道的通过能力有不利影响的气体; 4 热值低于8373.6kJ/m3(2000kcal/m')的可燃性气体: 5 在装置内处理比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更经济、更有利于安全的可燃性气体。 6 剧毒介质及含有腐蚀性介质的气体,宜设独立的排放系统。 4.0.3 含有沥青、渣油、粉末或固体颗粒的可燃性气体,排放时,应在装置内分离处理。 4.0.4 同类性质可燃性气体的排放压力有较大差别时,可设置高、低压两套不同压力的管网,但需根 据全厂各装置泄放点的压力状况,经综合经济比较确定。 4.0.5 排放气体温度过高或过低时,应进行安全性和经济性分析,确有必要时,可单独设置排放系统。 4.0.6 排放系统的设计排放量,应按本规范第2.0.1条及第2.0.2条的规定,选取系统内最大排放装 置的一次最大排放量和同一事故中几个装置同时泄放的排放量总和中的较大值。 4.0.7 排放系统中各分支段的设计流量,应为各 自通过的最大排放量。 4.0.8 排放系统管道的压力降,可按附录A计算确定。 4.0.9排放管网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应架空敷设,设置 :型补偿器时,补偿器应水平安装; 2 管道应有不小于千分之二的坡度,坡向分液罐、水封罐: 3 应避免沿线出现集液低点,否则,应设密闭回收凝结液设施,不得随地排放: 4排放管网固定点支架应能承受较大的气液两相流动冲击力: 5 为防止温度较高的可燃性气体排放时管道中产生凝结液,可设管道保温及伴热管; 6 支管宜顺总管流向45。接入,支管管底标高应高于总管中心标高。 4.0.10 排放管网应设有吹扫设施。 4.0.11排放总管进入火炬前应设分液罐。 4.0.12分液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流量按本规范第4.0.6条选取; 2 应能分离出排放气体中直径3001xm-6001xm的液滴; 3 结构尺寸应按附录B计算确定。 4.0.13 分液罐应设人孔、进出气体管、凝结液排出管、放水管等,必要时设梯子、平台,寒冷地区 应采取防冻措施。 4.0.14 分液罐应设液面计、温度计、压力表并宜设高液位报警器。 4.0.15 分液罐的凝结液应送往生产装置或其它储存类似组分的低压容器进行回收利用。4.0.16 根据排放工况和条件,可选择高架火炬和地面火炬,火炬能力和个数的选择应保证各装置在

开停工、检修吹扫及事故处理中,不会造成相互干扰和影响生产及安全,同时保证燃尽率,符合环保

规定要求。

4.0.17 放置火炬的地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应远离人员操作区和交通密集区,且宜放置在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保证人身与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火炬设施宜靠近主要排放装置。
4.0.18 不同时检修的火炬,其间距应使其中任一火炬燃烧最大气量时所产生的辐射热不影响另一个

火炬检修。

4.0.19 火炬工艺计算应按附录D进行。
4.0.20 火炬筒体直径不得小于排放气体总管的直径,火炬高度除应符合允许热辐射强度的规定 (见

附录D)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0.21进入排放系统的可燃性气体,应回收利用。若采用气柜,宜设一个,其有效容积可按具体情

况确定,但不宜超过30000m'o
4.0.22 火炬应设有可靠的点火设施,确保在不同气象条件下均能及时点燃火炬。火炬头点火点的数

量和布置应根据火炬头直径及所在地区风向确定。火炬头点火点数量,宜按表4.0.22确定: 4.0.23 火炬应有保持正压和防止回火的措施。

4.0.24水封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4.0.6条的要求确定;

2应能分离出排放气体中直径在 300pm-600gm 的液滴,当分液罐距水封罐很近时,液滴密度

可取水的密度;

3设计压力不得小于1.OMPa(g);
4结构尺寸应按附录C计算确定。
4.0.25 水封罐的水封高度,应满足排放系统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有效阻止火炬回火,并确保排放气体

在事故排放时能冲破水封排入火炬。水封罐进气立管必须高出水封控制最高液面3m;当设有可然性气

体回收措施时,还应根据用户需要或气柜所控制的压力综合考虑确定。

4.0.26 水封罐应设人孔、进出气管、进水管、液面控制排液管、排水管、加热管 (防冻要求)等;

必要时,可设梯子、平台。排水管的设置应考虑防止火炬气的溢出。

4.0.27 水封罐应设压力表、温度计和液位计。
4.0.28 火炬的防空标志和灯光保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0.29 火炬筒底部应设有排液管及吹扫管。
4.0.30 分子密封器应有可靠的排液及清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