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 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 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 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
——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 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 设施的卫生学要求;
—— 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
—— 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 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
l)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
—— 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
—— 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
—— 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m)删除了已在GBZ 2.2-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
——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II
——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 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
——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 劳动强度分级。
n)删除了原GBZ1-2002的规范性附录-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
o)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
GBZ 1-2010
p)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 标准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 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 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 卫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 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华、林菡、王恩业、刘 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张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标准-101-56,GBJ 1-62,TJ 36-79,GBZ 1-2002。
III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3.2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6自然疫源地 natural infectious focus
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3.7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 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3.8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annual (summer) minimum frequencyof wind direction
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
3.9夏季主导风向 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
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
3.10粉尘 dust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11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 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12毒物 toxicant[toxic substance(s)]
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
3.13生产性毒物 industrial toxicant (toxic substance)
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
3.14高温作业 work(job) under hot environment
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3.15寒冷环境 cold environment
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
3.16低温作业 work(job) under cold stress
平均气温≤5℃的作业。
3.17噪声 noise
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
3.18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 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 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 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3.19振动 vibration
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
3.20手传振动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又称手臂振动(hand-arm vibration)或局部振动(segmental vibration),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3.21全身振动 whole-body vibration
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
3.22电离辐射 ionizing radiation
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的电磁辐射。
3.23非电离辐射 non-ionizing radiation
波长>100nm 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
3.24辅助用室 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
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
3.25工效学 ergonomics
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 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
4.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4.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 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4.3 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
4.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 A 表 A.1。
4.6 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
5.1 选址
5.2 总体布局
5.3 厂房设计
6.1 防尘、防毒
a)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b)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 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c)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车间,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d)进风口的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行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实际调整。
e)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放散气体的排出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条件及气 体密度合理设置排出区域及排风量。
f)确定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g)下列三种情况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 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 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时;
——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
h)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 GB/T 16758 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 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 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伞形排风装置。
i)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时应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处设可开闭式的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测试孔在不测试时应可以关闭。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宜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
k)为减少对厂区及周边地区人员的危害及环境污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所排出的尾气以及由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通过净化处理设备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气的,应根据排放气体的落地浓度确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的落点浓度符合 GBZ 2.1的要求,还应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应环保标准的规定。
l)含有剧毒、高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较高浓度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之外。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b)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c)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c)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 地点;
——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2 防暑、防寒
a)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
—— 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的应控制在
b)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 热辐射强度 | 冬季 | 夏季 | ||
| 温度(℃) | 风速(m/s) | 温度(℃) | 风速(m/s) | |
| 350~700 | 20~25 | 1~2 | 26~31 | 1.5~3 |
| 701~1400 | 20~25 | 1~3 | 26~30 | 2~4 |
| 1401~2100 | 18~22 | 2~3 | 25~29 | 3~5 |
| 2101~2800 | 18~22 | 3~4 | 24~28 | 4~6 |
| 注1:轻度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度强度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 ||||
| 相对湿度(%) | <55 | <65 | <75 | <85 | ≥85 |
| 温度(℃) | 30 | 29 | 28 | 27 | 26 |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干球温度)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 采暖温度(℃) |
| Ⅰ | ≥18 |
| Ⅱ | ≥16 |
| Ⅲ | ≥14 |
| Ⅳ | ≥12 |
| 注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GBZ2.2,其中I级代表轻劳动,Ⅱ级代表中等劳动,Ⅲ级代表重劳动,Ⅳ级代表极重劳动。 | |
| 辅助用室名称 | 气温(℃) |
| 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 ≥18 |
| 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 ≥25 |
| 厕所、盥洗室 | ≥14 |
| 注: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风速不宜>0.3m/s。 | |
6.3防噪声与振动
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 地点名称 | 噪声声级 dB(A) | 工效限值 dB(A) |
| 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 | ≤75 | ≤55 |
|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 | ≤60 | |
|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 ≤70 | |
表6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 工作日接触时间(t,h) | 卫生限值(m/s2) |
| 4<t≤8 | 0.62 |
| 2.5<t≤4 | 1.10 |
| 1.0<t≤2.5 | 1.40 |
| 0.5<t≤1.0 | 2.40 |
| t≤0.5 | 3.60 |
表7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 接触时间(t,h) | 卫生限值(m/s2) | 工效限值(m/s2) |
| 4<t≤8 | 0.31 | 0.098 |
| 2.5<t≤4 | 0.53 | 0.17 |
| 1.0<t≤2.5 | 0.71 | 0.23 |
| 0.5<t≤1.0 | 1.12 | 0.37 |
| t≤0.5 | 1.8 | 0.57 |
6.4 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
6.5 采光和照明
6.6 工作场所微小气候
表8 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设计要求
| 参数 | 冬季 | 夏季 |
| 温度(℃) | 20~24 | 25~28 |
| 风速(m/s) | ≤0.2 | ≤0.3 |
| 相对湿度(%) | 30~60 | 40~60 |
| 注: 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 | ||
7.1 一般规定
7.2 车间卫生用室
表9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 卫生特征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 有毒物质 | 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 物质(如有机磷农药、三硝基 甲苯、四乙基铅等) |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 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 丙烯腈、吡啶、苯酚等) | 其他毒物 |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 尘,不污染或轻度污 染身体(如仪表、金 属冷加工、机械加工 等) |
| 粉尘 | |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 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 玻璃棉等) | 一般粉尘(棉尘) | |
| 其他 |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 III级或 IV 级 | |
| 注: 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 ||||
表10 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值)
| 车间卫生特征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 人数 | 3 | 6 | 9 | 12 |
| 注: 需每天洗浴的炎热地区,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可适当减少。 | ||||
表11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人) |
| 1、2 | 20~30 |
| 3、4 | 31~40 |
7.3 生活用室
7.4 妇女卫生室
8.1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8.2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8.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 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 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4 工业园区内设置的应急救援机构(站)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满足各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
8.5 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
A.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的目的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的“前期预防”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A.2 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及危害较大的建设项目或因施工等特殊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或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A.3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应遵循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对策。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对策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发生源、传播途径、接触者三个方面的控制。发生源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是:替代、改变工艺、密闭、隔离、湿式作业、局部通风及维护管理;传播途径的控制对策及优先措施是:清理、全面通风、密闭、自动化远距离操作、监测及维护管理;接触者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是:培训教育、劳动组织管理、个体医学监护、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以及维护管理等。
A.4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人员应通过各种方式学习、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进行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
A.5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6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配备原则可参考表A.1。
表 A.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配备参考原则
| 职业病危害分类 | 劳动者人数 |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 |
| 严重 | >1000 人 | 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2人 |
| 300 人~1000 人 | 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2人 | |
| >300 人 | 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 |
| 一般危害 | >300 人 | 配备专职人员 |
| <300 人 |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 |
| 轻微 | | 可配备兼职人员 |
A.7 为区别于环境卫生选址要求,本标准的选址与总体布局卫生学要求突出了工业企业周边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工业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关环境评价选址要求参见相关标准。
A.8 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卫生学要求分别在GBZ2.1、2.2和本标准中给出, GBZ2.1、2.2给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限值称为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暂时保留的部分物理因素强度暂称为卫生限值,并将在适当时机纳入GBZ2.1或GBZ2.2。
A.9 规定产生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位置)周边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区域的电场强度<4kV/m是指该区域的最高容许接触水平,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特别是致癌效应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A.10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可参见表A.2。
表 A.2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
| 职工人数(人) | 最小使用面积(m2) |
| <300 | 20 |
| 300~1000 | 30 |
| 1001~2000 | 60 |
| 2001~3500 | 100 |
| 3501~10000 | 120 |
| >10000 | 200 |
A.11 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可参考表A.3配置。
表 A.3 有毒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表
| 装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万能校验器 | 2 台~3 台 | |
| 空气或氧气充装泵 | 1 台~2 台 | |
| 天平 | 1 台~2 台 | |
| 采样器、胶管 | 按需要配备 | |
| 快速检测分析仪器(包括测爆仪、测 氧仪和毒气监测仪) | 按需要配备 | |
| 器材维修工具(包括台钳、钳工工具) | 1 套 | |
| 电话 | 2 部 | |
| 录音电话 | 1 部 | |
| 生产调度电话 | 1 部 | |
| 对讲机 | 2 对 | |
| 事故警铃 | 1 只 | |
| 气体防护作业(救护)车 | 1 辆~2 辆 | 设有声光报警器,备有空气呼吸器、苏生器、 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 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被褥、担架、防 爆照明等抢救用的器具 |
| 空气呼吸器 | 根据技 术防 护人 员及驾 驶员 人数 确定 | |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每人 1 套 | |
A.12 急救箱配备内容可根据工业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表A.4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