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10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4-2011,自
本规范有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 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50054-95)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电气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施的布置、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配电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将规范适用范围的电压由交流、工频500V以下修改为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
2.取消了原规范总则中对于选用铜、铝导体材质的规定;
3.增设术语为单独一章,删除附录中的名词解释;
4.补充了功能性开关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选择和安装的规定;
5.补充了选用具有中性极的开关电器的规定;
6.补充了IT系统中安装绝缘监测电器的规定;
7.补充了等电位联结用的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选择的规定;
8.将原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中的第二节“配电设施布置中的安全措施”和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中的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合并,并增加“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一节,为第5章“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9.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一章中增加了“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一节;
10.增加了关于“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矿物绝缘电缆敷设”、“预分支电缆敷设”的规定;
11.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至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首都体育馆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邮政编码:100048;E-mail:yaodalin@cneec.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将危险带电部分与所有其他电气回路和电气部件绝缘以及与地绝缘,并防止一切接触的保护措施。
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或基本绝缘和电气保护屏蔽的方法将一电路与其他电路分隔。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多个可导电部分间为达到等电位进行的联结。
为了安全目的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为保证正常运行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在保护等电位联结中,将总保护导体、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和可利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可导电部分连接到一起。
在导电部分间用导线直接连通,使其他电位相等或接近,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在一局部范围内将各导电部分连通,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用于绝缘导线或电缆可以从中穿入或更换的圆形断面的部件。
用于将绝缘导线、电缆、软电线完全包围起来且带有可转移盖子的底座组成的封闭外壳。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仅有一端固定的、间隔安置的水平电缆支撑物。
运行时可移动或在与电源相连接时易于由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电气设备。
正常使用时握在手中的电气设备。
用于接通或分断电路中电流的电器。
在电路正常的工作条件或过载工作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承载电流一定时间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在断开位置上能满足对隔离器的隔离要求的开关。
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能接通、承载和分断正常电路条件下的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接通、承载电流一定时间和分断电流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在同一金属护套内,由经压缩的矿物粉绝缘的一根或数根导体组成的电缆。
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1 电器的选择
1、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3、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状态;
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
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1、单极或多极隔离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插头与插座;
3、连接片
4、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熔断器;
6、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的断路器。
1、开关
2、半导体开关电器;
3、断路器:
4、接触器;
5、继电器;
6、
1、除在TN-S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地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点导体;
2、剩余电路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大于在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的对地泄露电流;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类型,应根据接地故障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的有关规定确定。
1、有中性导体的IT系统与TT系统或TN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电器;
2、TT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是选用隔离电器;
3、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1 SELV和PEL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25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Ω;
2 SELV和PELV回路以外且不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5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 MΩ
3 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10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1.0 MΩ
3.2导体的选择
1 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线路电压损伤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5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应根据敷设方式、绝缘子支持点间距和导体材料按表
表
|
敷设方式 |
绝缘子支撑点间距(m) |
导体最小截面(mm2) |
|
|
铜导体 |
铝导体 |
||
|
裸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 |
—— |
10 |
16 |
|
绝缘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 |
≤2 |
1.5 |
10 |
|
|
>2,且≤6 |
2.5 |
10 |
|
|
>6,且≤16 |
4 |
10 |
|
|
>16,且≤25 |
6 |
10 |
|
绝缘导体穿导管敷设或在槽盒中敷设 |
—— |
1.5 |
10 |
6 用于负荷长期稳定的电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时,可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体截面,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
表
|
绝缘类型 |
导体的绝缘 |
护套 |
|
聚氯乙烯 |
70 |
- |
|
交联氯乙烯和乙丙橡胶 |
9. |
- |
|
聚氯乙烯护套矿物绝缘电缆或可触及的裸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
- |
70 |
|
不允许触及和不与可燃物相接处的裸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
- |
105 |
表
|
电缆敷设场所 |
有无机械通风 |
选取的环境温度 |
|
土中直埋 |
- |
埋深处的最热月平均地温 |
|
水下 |
- |
最热月的日最高水温平均值 |
|
户外空气中、电缆沟 |
- |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
|
有热源设备的厂房 |
有 |
通风设计规范 |
|
无 |
最热月的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 |
|
|
一般性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内 |
有 |
通风设计温度 |
|
无 |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
|
|
户内电缆沟 |
无 |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 |
|
隧道、电气竖井 |
||
|
隧道、电气竖井 |
有 |
通风设计规范 |
注:数量较多的电缆工作温度大于
1 单相两线制线路;
2 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
1 铜相导体截面大于
2 铜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
3 在正常工作时,包括谐波电流在内的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小于等于中性导体的允许载流量;
4 中性导体已进行了过电流保护。
表
|
相电流中三次谐波分量(%) |
降低系数 |
|
|
按相电流选择截面 |
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 |
|
|
0~15 |
1.0 |
- |
|
>15,且≤33 |
0.86 |
- |
|
>33,且≤45 |
- |
0.86 |
|
>45 |
- |
1.0 |
1 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
2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的端子或母线上;
3 中性导体不用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1 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预期的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
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

S---保护导体的截面积(mm2)
I---通过保护电器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植(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的动作时间(s);
k---系数,按本规范公式(
表
|
相导体截面积 |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
|
|
保护导体与相导体使用相同材料 |
保护导体与相导体使用不同材料 |
|
≤16 |
S |
|
|
>16,且≤35 |
16 |
|
|
>35 |
|
|
注:1 S-相导体截面积;
2 k1-相导体的 系数,应按本规范表
3 k2-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
3 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的保护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公用一个保护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回路中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时,应按表
5 永久性连接的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预期电流超过10mA时,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按下列条件之一确定:
1)铜导体不应小于
2)当保护导体小于本款第1项规定时,应为用电设备敷设第二根保护导体,其截面积不应小于第一根保护导体的截面积。第二根保护导体应一直敷设到截面积大于等于
3)当铜保护导体与铜相导体在一根多芯电缆中时,电缆中所有铜导体截面积的总和不应小于
4)当保护导体安装在金属导管内并与金属导管并接时,应采用截面积大于等于
表
|
导体材料 |
最小值 |
最大值 |
|
铜 |
6 |
25 |
|
铝 |
16 |
按载流量与 |
|
钢 |
50 |
1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体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导体的电导;
2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3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1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2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
3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地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表
|
配电屏 |
单配布置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多排同向布置 |
屏侧通道 |
|||||||||
|
屏前 |
屏后 |
屏前 |
屏后 |
屏前 |
屏后 |
屏间 |
前、后排屏距墙 |
|||||||
|
维护 |
操作 |
维护 |
操作 |
维护 |
操作 |
前排屏前 |
后排屏后 |
|||||||
|
固定式 |
不受 限制时 |
1.5 |
1.1 |
1.2 |
2.1 |
1 |
1.2 |
1.5 |
1.5 |
2.0 |
2.0 |
1.5 |
1.0 |
1.0 |
|
受限制时 |
1.3 |
0.8 |
1.2 |
1.8 |
0.8 |
1.2 |
1.3 |
1.3 |
2.0 |
1.8 |
1.3 |
0.8 |
0.8 |
|
|
抽屉式 |
不受 限制时 |
1.8 |
1.0 |
1.2 |
2.3 |
1.0 |
1.2 |
1.8 |
1.0 |
2.0 |
2.3 |
1.8 |
1.0 |
1.0 |
|
受限制时 |
1.6 |
0.8 |
1.2 |
2.1 |
0.8 |
1.2 |
1.6 |
0.8 |
2.0 |
2.1 |
1.6 |
0.8 |
0.8 |
|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3.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定;
4 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Ⅱ)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石油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
(Ⅲ)采用阻挡物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4 裸带电体的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
6 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图
(Ⅴ)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1 采用II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Ⅱ)TN系统
(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技术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
表
|
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切断时间(s) |
|
220 |
0.4 |
|
380 |
0.2 |
|
>380 |
0.1 |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
式中: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
|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Ⅲ)TT系统
RAIa≤50V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Ⅳ)系统
RA Id ≤50V (
式中: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露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表
|
相对地标称电压/ 相间标称电压 |
切断时间 |
|
|
没有中性导体配出 |
有中性导体配出 |
|
|
220/380 |
0.4 |
0.8 |
|
380/660 |
0.2 |
0.4 |
|
580/1000 |
0.1 |
0.2 |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式中: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级FELV系统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1 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用的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 不用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1)地;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3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的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实验的绝缘。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1 插头不应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Ⅱ)FELV系统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实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6 配电线路的保护
6.1 一般规定
6.2 短路保护
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司(
2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
2 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3 测量回路。
1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
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
导体不靠近可燃物。
2 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3 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6.3 过负荷保护
IB≤In≤Iz
(
I2≤1.45Iz (
式中:IB——回路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 ——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2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4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6.4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保护
1 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 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7 配电线路的敷设
7.1 一般规定
1 与场所环境的特征相适应;
2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相适应;
3 能承受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4 能承受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他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1 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 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
3 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4 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
5 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6 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7 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8 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1 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2 穿在同一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超过8根,且为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或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
1 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2 电缆敷设采用的导管和槽盒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215.1、《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1节:用于安装在墙上或天花板上的电缆槽管系统》GB/T 19215.2和《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规定的耐燃试验要求,当导管和槽盒内部截面积等于大于
3 电缆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耐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4 电缆防火封堵的结构,应满足按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的耐火极限。
7.2绝缘导线布线
(Ⅰ)直敷布线
1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
2 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3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
表
|
布线方式 |
最小距离 |
|
|
水平敷设 |
屋内 |
2.5 |
|
屋外 |
2.7 |
|
|
垂直敷设 |
屋内 |
1.8 |
|
屋外 |
2.7 |
|
4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5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Ⅱ)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表
|
支持点间距(m) |
导线最小间距(mm) |
|
|
屋内布线 |
屋外布线 |
|
|
≤1.5 |
50 |
100 |
|
>1.5,且≤3 |
75 |
100 |
|
>3,且≤6 |
100 |
150 |
|
>6,且≤10 |
150 |
200 |
表
|
固定点间距(m) |
最小净距(mm) |
|
≤1.5 |
75 |
|
>1.5,且≤3 |
100 |
|
>3,且≤6 |
150 |
|
>6 |
200 |
表
|
布线方式 |
最小间距 |
|
|
水平敷设时的垂直间距 |
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 |
2500 |
|
在窗户上 |
200 |
|
|
在窗户下 |
800 |
|
|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 |
600 |
|
|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 |
35 |
|
(Ⅲ)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布线
1 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2 )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
2 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是,因采取隔热措施。
3 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
4 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将金属导管与金属槽盒敷设在水管的上方。
5 管线互相交叉时的净距,不宜小于平行的净距。
1 直线段宜为
2 槽盒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
3 槽盒转角处。
(Ⅳ)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Ⅴ)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
(Ⅵ)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
7.3 钢索布线
1 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体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导管及金属槽盒或塑料导管及塑料槽盒布线时,可将其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2 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或碟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导管及金属槽盒布线时,可将其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1 支持点之间及支持点与灯头盒之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表
|
布线类别 |
支持点之间 |
支持点与灯头盒之间 |
|
金属导管 |
1500 |
200 |
|
塑料导管 |
1000 |
150 |
2 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
1 采用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时,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
2 采用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导线时,接线盒应采用塑料制品。
1 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
2 线间距离,屋内不应小于
3 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其直径不应小于
7.4 裸导体布线
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1 水平敷设时,除电气专用房间外,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 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3 垂直敷设时,在通过楼板处应采用专用附件支撑,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4 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是,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处,应采取防止伸缩或沉降的措施。
5 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级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6 母线的连接点不应再穿过楼板或墙壁处。
7 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6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1 应使用电缆不易受到机械、震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损伤;
2 应便于维护;
3 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 应使电缆路径较短。
(Ⅱ)电缆在屋内敷设
1 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
2 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
3 非电力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
4 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
1 1kV以上与1kV及以上的电缆;
2 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与其他照明的电缆;
4 电力电缆与非电力电缆。
表
|
管道类别 |
平行净距 |
交叉净距 |
|
|
有腐蚀性液体、气体的管道 |
0.5 |
0.5 |
|
|
热力管道 |
有保温层 |
0.5 |
0.3 |
|
无保温层 |
1.0 |
0.5 |
|
|
其他工艺管道 |
0.4 |
0.3 |
|
(Ⅲ)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
表
|
项目 |
通道宽度 |
支架层间垂直最小净距 |
|||
|
两侧设支架 |
一侧设支架 |
电力线路 |
控制线路 |
||
|
电缆隧道 |
1.00 |
0.90 |
0.20 |
0.12 |
|
|
电缆沟 |
沟深≤0.60 |
0.30 |
0.30 |
0.15 |
0.12 |
|
沟深≤0.60 |
0.50 |
0.45 |
0.15 |
0.12 |
|
表
|
敷设方式 |
水平敷设 |
垂直敷设 |
|
|
塑料护套、钢带铠装 |
电力电缆 |
1.0 |
1.5 |
|
控制电缆 |
0.8 |
1.0 |
|
|
钢丝铠装 |
3.0 |
6.0 |
|
(Ⅳ)电缆埋地敷设
1 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 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3 电缆引出地面
4 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Ⅴ)电缆在多孔导管内敷设
1 多孔导管的敷设时,应有倾向人孔井侧大于等于0.2%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2 多孔导管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3 多孔导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大于等于
(Ⅵ)矿物绝缘电缆敷设
表
|
电缆外径 |
最小弯曲半径 |
|
<7 |
2D |
|
≥7,且<12 |
3D |
|
≥12,且<15 |
4D |
|
≥15 |
6D |
注:D为电缆外径。
1 在温度变化的的场合;
2 振动设备的布线;
3 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之间。
表
|
电缆外径 |
固定点间的最大的间距 |
|
|
水平敷设 |
垂直敷设 |
|
|
<9 |
600 |
800 |
|
≥9,且<15 |
900 |
1200 |
|
≥15 |
1500 |
2000 |
注:当矿物绝缘电缆倾斜敷设时,电缆与垂直方向小于等于30°时,应按垂直敷设间距固定;大于3°时,应按水平敷设间距固定。
(Ⅶ)预分支电缆敷设
7.7 电气竖井布线
1 载流量要留有裕度;
2 分支容易、安全可靠;
3 安装及维修方便和造价经济。
1 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应避免邻近烟囱、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
3 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公用同一电气竖井。
附录A 系数k值
式中:k——系数;
Qc——导体材料在
β——导体在
ρ20——导体材料在
θi——导体初始温度(℃)
θf——导体最终温度(℃)
表
|
材料 |
β(℃) |
Qc [J/(℃·mm3)] |
ρ20(Ω·mm) |
|
铜 |
234.5 |
3.45×10-3 |
17.241×10-6 |
|
铝 |
228 |
2.5×10-3 |
28.264×10-6 |
|
铅 |
230 |
1.45×10-3 |
214×10-6 |
|
钢 |
202 |
3.8×10-3 |
138×10-6 |
表
|
导体绝缘 |
温度 |
导体材料的系数 |
|||
|
初始 |
最终 |
铜 |
铝 |
钢 |
|
|
|
30 |
160(140) |
143(133) |
95(88) |
52(49) |
|
|
30 |
160(140) |
143(133) |
95(88) |
52(49) |
|
|
30 |
250 |
176 |
116 |
64 |
|
|
30 |
200 |
159 |
105 |
58 |
|
|
30 |
220 |
166 |
110 |
60 |
|
硅橡胶 |
30 |
350 |
201 |
133 |
73 |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截面积大于
表
的裸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
|
电缆护层 |
温度(℃) |
导体材料的系数 |
|||
|
初始 |
最终 |
铜 |
铝 |
钢 |
|
|
聚氯乙烯 |
30 |
200 |
159 |
105 |
58 |
|
聚乙烯 |
30 |
150 |
138 |
91 |
50 |
|
氯磺化聚乙烯 |
30 |
220 |
166 |
110 |
60 |
表
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
|
导体绝缘 |
温度(℃) |
导体材料的系数 |
|||
|
初始 |
最终 |
铜 |
铝 |
钢 |
|
|
|
70 |
160(140) |
115(103) |
76(68) |
42(37) |
|
|
90 |
160(140) |
100(86) |
66(57) |
36(31) |
|
|
90 |
250 |
143 |
94 |
52 |
|
|
60 |
200 |
141 |
93 |
51 |
|
|
85 |
220 |
134 |
89 |
48 |
|
硅橡胶 |
180 |
350 |
132 |
87 |
47 |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截面积大于
表
|
电缆绝缘 |
温度(℃) |
导体材料的系数 |
||||
|
初始 |
最终 |
铜 |
铝 |
铅 |
钢 |
|
|
|
60 |
200 |
141 |
93 |
26 |
51 |
|
|
80 |
200 |
128 |
85 |
23 |
46 |
|
|
80 |
200 |
128 |
85 |
23 |
46 |
|
|
55 |
200 |
144 |
95 |
26 |
52 |
|
|
75 |
200 |
140 |
93 |
26 |
51 |
|
硅橡胶 |
70 |
200 |
135 |
- |
- |
- |
|
裸露的矿物护套 |
105 |
250 |
135 |
- |
- |
- |
注:电缆的金属护层,如铠装、金属护套、同心导体等。
表
|
裸导体所在的 环境 |
温度 |
导体材料的系数 |
|||||
|
初始温度 |
最终温度 |
铜 |
铝 |
钢 |
|||
|
铜 |
铝 |
钢 |
|||||
|
可见的和狭窄的区域内 |
30 |
500 |
300 |
500 |
228 |
125 |
82 |
|
正常环境 |
30 |
200 |
200 |
200 |
159 |
105 |
58 |
|
有火灾危险 |
30 |
150 |
150 |
150 |
138 |
91 |
50 |
表
|
导体绝缘 |
温度(℃) |
相导体的系数 |
||||
|
初始温度 |
最终温度 |
铜 |
铝 |
铜导体的锡焊接头 |
||
|
聚氯乙烯 |
70 |
160(140) |
115(103) |
76(68) |
115 |
|
|
交联聚乙烯和乙丙橡胶 |
90 |
250 |
143 |
94 |
- |
|
|
工作温度 |
60 |
200 |
141 |
93 |
- |
|
|
矿物质 |
聚氯乙烯护套 |
70 |
160 |
115 |
- |
- |
|
裸护套 |
105 |
250 |
135 |
- |
- |
|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截面积大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用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13028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3节:布线系统
载流量》GB/T16895.1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16895.21
《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
《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9215.1
《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1节:用于安装在墙上或天花板上的电缆槽管系统》GB/T19215.2
《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






